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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婚姻法百年变革述评_王葆莳(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9
导读: (一)离婚原因:从过错原则到破裂原则 民法典》采取了“过错离婚”的判断标准:通奸、重婚、恶意抛弃伴侣1900年的《 (,等,均被视为“绝对的离婚理由”第1其他的严重过错属于“相对的565-1567条)

(一)离婚原因:从过错原则到破裂原则

民法典》采取了“过错离婚”的判断标准:通奸、重婚、恶意抛弃伴侣1900年的《

(,等,均被视为“绝对的离婚理由”第1其他的严重过错属于“相对的565-1567条)

BGH,FamRZ2004,601;2005,26,185.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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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葆莳:德国婚姻法百年变革述评

,离婚理由”即只有当这些过错严重损害婚姻关系时,才可以据此提出离婚(第

。此外,。离婚伴侣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也属于客观离婚理由(第11568条)569条)

,判决中要指明有过错的一方(第1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离婚后对574条)

。无过错方承担扶养义务(第1578、1579条)

从1德国立法者转而以婚姻关系破裂为离婚条件。根据938年婚姻法开始,

《婚姻法》第5倘若家庭共同生活已经废止三年,导致婚姻关系受到严重的、无5条,

可回复的破裂,并且不可期待婚姻共同生活可以恢复,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申请。过错原则仍在这里占据重要地位:若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对于婚姻破裂承担

,《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另一方享有反对离婚的异议权(婚姻法》Widersruchsrechtp

,《。第4除非这样做会损害善良风俗(婚姻法》第58条第2款)5条第2款第2句)

虽然该法向着破裂原则的方向迈进了第一步,但异议权的设立,意味着该法在总体上仍停留在过错离婚体系。此种异议权的结果是导致很多不幸的婚姻不得不继续

①维系下去。

立法者抛弃了过错原则,1976年的1号改革法律对离婚法进行了彻底修改,

“转而采用破裂原则作为离婚法的基础: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是唯一的离婚

。法院不再以婚姻过错或导致婚姻破裂的责任为要件,理由(第1过错既不565条)

也不构成对离婚申请的抗辩。离婚申请是否可以被批准,完全是离婚的前提条件,

取决于婚姻的破裂状况;至于哪一方对此负有责任,则在所不问。这标志着“破裂原则”的最终确立。考虑到实践中离婚和离婚纠纷的快速增长,这一举措无疑是德国现代家庭法中最为重要的发展环节。

此种规定是否会导致离婚激增,从而影响家庭的稳定?德国立法者显然也考虑到这一点。为此,当事人必须分居一1号改革法律特别规定了离婚的限制条件:

年以上才能申请离婚;若不符合该条件,则只有当婚姻的持续由于另一方自身的原因而对离婚申请人来说意味着无法忍受的苛刻时,才能判决离婚(第1565条第2

。在此基础上,款)离婚法还规定了苛刻条款,以期挽救那些已经陷于破裂的婚姻(。苛刻条款的适用条件包括:(第1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而必568条)1)

()须在例外情况下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离婚由于非正常的原因而对于拒绝离婚2

的被申请人意味着较为严峻的苛刻,以至于在考虑到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也显得有必要例外地维持婚姻。由于该苛刻条款存在很大争议,故1号改革法律的立法者对该条款的适用规定了五年期限,即夫妻分居五年以上的,不适用该苛刻条款(。实践中很少出现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而适用该苛刻条第1568条第2款)

①,?FDieterSchwabamilienrechtS.293., 

117

《德国研究》2012年第4期第27卷总第104期

Deutschland-Studien

①款的情形。

(二)离婚后果的最大化

但如果考虑到该法规定的1号改革法律看起来似乎便利了当事人的离婚,

离婚后果,恐怕就不能轻易得出这一结论。实际上,1号改革法律更具影响力的是其关于婚后扶养的规定。由于在婚后扶养问题上同样不适用过错原则,就必须寻找其他用以确定扶养义务的标准。最终,立法者从经济角度出发,赋予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以婚后扶养请求权。修订后的第1573条规定了婚后扶养权的条件,即离婚后应在何种情况下对前伴侣的福利负责:若配偶一方找不到工作

有给付能力的另一方均有扶养或其工作收入不足以维持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

义务;若配偶双方离婚后都参加工作,但收入不同,则他们在离婚后仍需互相补偿收入差距。请求权数额原则上按照婚姻生活状况确定(第1578条第1款第1

;句)这样可以让离婚后的配偶尽可能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旦结婚,他们不仅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收益,还要分割离婚后

②这就使得当事人必须慎重对待离婚,以避免承担沉重的婚后扶养获得的收入。

义务。

相较1号改革法律的其他规定,扶养法在法律政策上引起的争论尤为激烈。欲理解1号改革法律的规定,必须将新离婚法作为整体理解:根据新的规定,配偶

带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收益份额,并且有可能一方可以单方退出婚姻,

父母照顾权的划分是完全不考虑继续从前配偶那里获得扶养。此外还要考虑到,

婚姻破裂中的过错因素(第1的,在婚房和家庭用具的划分方面同样如此。671条)

因此就有必要从婚后扶养方面对配偶一方进行补偿,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原则,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显然,婚后扶养费对义务人而言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这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为避免支付扶养费而不得不维系婚姻,或者助长不劳而获的思想?为此,1986年的《扶养变更法》尝试着在不改变基本结构的前提下,对扶养请求权加以限制,以期获得更多的个案正义。立法者首先在第1将拒绝或减少扶579条规定了苛刻条款,

③“养费的理由从4种扩展到7种,包括此前判例中发展出来的抗辩理由:重大且明

(。增显可归咎于扶养权利人的、损害义务人权益的错误行为”第1579条第6项)

益补偿和供养补偿中的苛刻条款同样如此。可见,已经从离婚后果法中消失的过

③,?FDieterSchwabamilienrechtS.294., BVerfGvom5.Februar2002,BVerfGE105,1,12.    BGHvom23.Aril1980,FamRZ1980,665unddieFolerechtsrechun.      pgpg118

王葆莳:德国婚姻法百年变革述评

①在差额扶养方面,《错概念,借助苛刻条款又重新复活。扶养变更法》也对因失业

。或收入不足的扶养请求权设立时间限制(第1577条第5款)

修改扶养法的法律》延续了上述的改革思路。政府2007年12月21日通过的《

“提交的立法草案中提到,此次改革的目的在于促进子女最佳利益、强化离婚配偶

“的自身责任”以及简化扶养法;强化自身责任”指的是限制离婚配偶之间的扶养义

②修订法案在第务,并促使需要扶养的一方依靠自身能力获得扶养费。1569条第

离婚后配偶双方原则上应当1句将实践中已经普遍承认的规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接着又在第2句规定了例外情况:离婚之后不能自行维持生各自承担自身扶养费,

计的配偶一方,只能“根据下列规定”对另一方提出扶养请求权。也就是说,离婚后的扶养请求权必须满足1570-1576条中规定的请求权要件。立法者试图以此达到“婚后扶养”和“自身责任”之间的平衡。围绕这一目的,新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扶 …… 此处隐藏:21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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