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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低碳城市立法初论(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2009)。我国的一些城市在相关的低碳城市建设规范中也体现了特色原则,如《杭州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把低碳城市建设同健康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第四,创新原则。低碳城市本身就

2009)。我国的一些城市在相关的低碳城市建设规范中也体现了特色原则,如《杭州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把低碳城市建设同健康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第四,创新原则。低碳城市本身就是一个创新的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在面临复杂的气候问题、环境问题、能源问题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对既有的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全新反思的结果。我国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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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

城市建设没有前路可循,创新是唯一的路径。低碳城市立法应当大力倡导和促进创新。低碳城市建设创新应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制度创新,二是技术创新。

制度创新是关键,技术创新是基础。制度创新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等正式制度的创新,也包括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城市文化一部分的非正式制度创新,如价值信念、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应当说,非正式制度创新是制度创新的难点,但却是不可忽视的一点。技术创新则包括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节能技术创新以及新能源的生产和应用技术创新等。

第五,激励原则。与传统的立法有所不同,我国的低碳城市立法应当以激励为主,因为在低碳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是对企业、市民、公共机构等既有权利的一种限制,是对既有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行为方式的一种改变。在此情况下,若无有效的激励,很难让企业、市民、公共机构积极参与其中。激励应当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经济激励,包括对积极参与者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政府低碳采购、技术扶持、物质奖励等。二是意愿激励,给予相关当事人以充分的意愿尊重,在低碳城市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方法和手段,尽可能在取得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实施,如合同管理方式。

唯有如此,才能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低碳城市建设才能落到实处。

三、我国低碳城市立法的重点制度

第一,规划制度。规划制度是我国低碳城市立法的重中之重,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是低碳城市建设的前提和基本保证。

我国当前的城市建设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建设过程的高碳化。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过度超前、贪大求洋等现象的存在带来了极大的资源浪费,造成了许多没有效率的碳排放。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使钢铁、水泥等高碳强度产业维持在合理规模而不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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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二是城市运行过程的高碳化。我国的城市运行(包括城市密度、功能分区、空间布局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合理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城市规划着手,即在规划环节就从城市布局、规模、功能各方面将低碳运行问题纳入考虑范围。规划是保障城市低碳运行的源头。

我国低碳城市立法在规划方面应侧重解决四类问题。一是如何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过度超前、贪大求洋、规划不连续等问题。二是空间配置问题,即城市功能中心和空间组团的科学配置,避免大量无谓的人员和物质流动。三是交通系统问题,即不同规模城市交通体系的合理设置,把握好步行出行、

公共交通和私家车之间的关系。四是密度问题,把握好城市密度和能耗的关系,做好科学合理的人口预测条件下的城市规划。

第二,标准制度。低碳城市建设应当有相应的标准设计与要求,使人们在建设过程中有依据,有遵循,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立法时可将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两大类,并且以推荐性标准为主,强制性标准为辅。推荐性标准一旦通过合同等方式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就有责任予以遵守。

我国的低碳城市立法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作出规定。(1)碳核算方法标准。低碳城市建设要以科学数据为基础。由于碳减排问题的复杂性,数据、指标和核算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目前尚未开展系统的碳核算工作,世界范围内的碳核算也远未成熟,但低碳城市建设必须有相对统一的碳核算方法。没有科学有效的碳核算方式,低碳城市建设就很难有实际效果。我国的碳核算方法标准规定,可参考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和ISO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验证标准———ISO14064》等国外已有的标准,并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建立碳核算方法标准的基础上,我国低碳城市建设还应当逐步开展碳标识计划。所谓碳标识,实际上是指碳足迹标识,即将产品的碳足迹通过一定的方式显示在产品上,让消费者了解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低碳城市立法初论

其消费的产品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城市作为消费的主要场所,通过开展碳标识计划,能从消费环节有效引导人们走低碳之路。(2)低碳城市建筑标准,低碳城市交通标准,低碳城市公共机构标得关注,即碳金融与碳交易制度。所谓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碳金融概念目前国外常见的碳是由环境金融概念衍生而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金融产品有以下几种:(1)绿色抵押等银行类碳金准。2007年修订的

对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问题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根据该法的规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标准,对推动我国的节能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低碳城市立法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的规定,制订低碳城市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标准。(3)综合考核标准。低碳城市建设需要来自外力的监督与考核,需要有一种综合性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可以根据城市类型的不同,设置若干不同的考核项目,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以此作为一种激励。

第三,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碳排放相关信息的披露,是低碳城市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前提,完整、准确、及时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直接影响着低碳城市建设的质量。我国的低碳城市立法必须对信息披露制度作出规定,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宽度、深度与时效进行明确界定,以确保该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鉴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复杂性,立法时可根据信息的敏感度作区别规定。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包括企业的碳排放量、排放时间等。二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是和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一些排放信息。对企业违反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行为,必须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四,碳金融与碳交易制度。低碳城市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低碳化。在低碳城市建设中引进市场机制,有两点作用是明显的。首先是对我国现行的以行政指令为主导的减排机制起到弥补作用,克服现行机制中存在的缺乏弹性、效率损失和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等缺陷;其次是有利于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合作,使碳减排的方式和路径多元化。

从国外的实践看,市场机制方面有两大制度值

融产品;(2)碳基金等基金类金融产品;(3)期货、期权等低碳衍生品。碳交易也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是污染权(P011utionRight)的一种,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碳的权利。1968年,

美国人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污染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转让污染权。通过污染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张梓太,1998)。

《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种灵活机制,即排放交易(EmissionTrading,ET)、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 …… 此处隐藏:25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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