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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干部在线学习学习指导手册(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1、登记申报。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学分,填写《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材料审核。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上报

1、登记申报。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学分,填写《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材料审核。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登记干部年度内取得的学分。

3、确定等次。党委(党组)根据学分考核标准和干部所得学分,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4、通报反馈。学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书面通知干部本人,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5、复议申诉。干部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复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认定并书面反馈干部所在单位和申诉人。

6、归档建库。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学分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各地各单位应将当年度干部学分考核结果、次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县处级以上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60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300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学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5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50-300学分为合格,30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科级以下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250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9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90—50学分为合格,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00—250学分为合格,2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学分制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干部,第一年口头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总学分达到合格以上的干部,颁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述职报告中应包括个人学习培训情况。当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个考核周期中连续3年及以上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提拔使用相结合。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1年内补齐所差学分,补齐的学分不记入当年累计学分。仍未完成的,实行试用期的要延长试用期。周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不得提拔使用。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干部任免审批表须填写学习培训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考核职责,干部教备培训工作滞后,学分考核排名在同级单位末10位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说明原因,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干部因故未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的,应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或考核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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