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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借鉴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制度之思考(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食品安全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食品安全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 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在职能部门之间实现交流与共享。此外,在此基础上,《食

品安全法》也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及时性和透明性的规定。例如, 《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 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同时该法还规定“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 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但是,虽然《食品安全法》

中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仍然存在判断标准、信息 矛盾等各种具体问题。如果能对统一信息平台、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信息公 开的方式和责任等问题加以重视和予以明确规定,势必会对保障食品安全、降低 社会成本、提高政府公信力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促进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可以增强各部门的凝聚力与

向心力,有助于统一各部门之间的管理目标;可以统筹各部门的规划、计划和决 策,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与重复;可以完善各部门管理中的共性制度的对接。

②同时,通过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实现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统一检 查等方式的整合,从而能在各部门的执法力量与资源的基础上,减少不必要的浪 费,弥补相互之间的不足。此外,根据法律的各项规定,实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之间的权责明确,可以消除和减少在具体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部门之间、环节之 间、地域之间的冲突、重复,消除和减少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进而消除监管的 真空地带,有助于实现食品安全分段式管理中的“无缝隙化对接”。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条。

②各部门管理中的共性制度包括:食品安全全过程预防与控制原则、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食品安全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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