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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借鉴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制度之思考(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包装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等都统一纳入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 内。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 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 ② 另外,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包装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等都统一纳入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 内。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 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

另外,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也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到食品添加剂,从限量规定到

①季任天:《论中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院》2009年第4期,第123页。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25条。

营养成分规定,从食品内在安全要求到食品标识安全要求,从食品安全指标到检 测方法与规程,囊括食品安全标准理应包含的所有内容。

虽然《食品安全法》

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标准的制定程序,但是其与以往的制定程序有一点的不同,即 在准备、起草、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中的准备阶段完成后,增加一个风险评估程 序,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起草和审查的科学依据。

二、确定各级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中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标准的效力

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新法出台后,根据制定主体和制定要求的不同,将食品 安全标准统一划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一,确立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和效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1条的规

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 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按照新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制定,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只是负责提供国家标号,而不再负责具体 的标准制定工作。这一管理体制的变更,可以实现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有效管 理,改变以往多头规制的局面。同时为了消除标准之间效力不明确的局面,明确 赋予了国家标准最高的效力等级,并为此取消了行业标准,为现存乃至未来的食 品安全标准提供了一个最具科学性的参照依据。

第二,限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和制定主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

定,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

同时也规定了地方标准发生效力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没有国家标准的存在, 同时在制定完成之后还必须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这样一个前提性的限 定,显然是为了避免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效力冲突的发生,以便使地方标准更好 的发挥其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和配合作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第三,首次提出企业标准的效力。《食品安全法》第25条

的规定,虽然没

中国借鉴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制度之思考

有明确“食品企业安全标准的”概念以及其是否具有强制性,但我们通过对该法

①季任天:《论中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院》2009年第4期,第124页。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4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

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国家是鼓励企业制定或应该制定“企业

安全标准”,并将其视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次,规定了食品企业

安全标准制定的前提。当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企业应该制定企业标准; 当存在国家和地方标准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内部标准。 最后,规定了企业标准的效力。企业标准是在被企业内部产生效力的标准,对同 行业的企业不具有强制力。

三、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速度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构建的必由之路和

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中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 步。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标准中,只有40%左右 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而日本在制定本国食品安全标准时,其90%以上的 内容直接或间接采用了国际标准。这说明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 进标准的接轨尚需要一段艰苦的努力。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采标率低,除了会造成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必要的科

学性和严格性外,还会直接导致中国在食品出口贸易中的劣势地位,造成国际食 品市场占有份额的萎缩。近年来发生的烟台草莓出口事件和毒饺子事件,都是基 于这一个原因而造成的。这不仅让食品企业蒙受了重大损失,同时也使中国的国 际形象受到了影响。另外,再加上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还存在标准短缺,标 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实效性差,标准体系不配套、缺乏协调性等诸多问题,导 致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心所在。因此,完善和 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刻不容缓,而且应该以《食品安全法》中的标准体系的重 构为契机,实现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接,加快国际化的步伐。但同时 我们也不要忘记跟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真正做到标准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可操 作性。

第四节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存在多样化的管理部门是正常的,但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滩则是异常的。日

本历史上的历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无不例外是由于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 不足而导致损害的发生甚至扩大。因此,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前提下,消除 部门之间的人为分割,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也是食品安全规制中的重要 课题。

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并没有改变食品安全规制的多部门分段式管理模

式。具体的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国务院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明 确了其职责是综合协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部门职责,分别对食品生 产、食品流通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从该条文本身看,中国的食品安全

中国借鉴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制度之思考

管理体制除强化国务院的领导和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之外,各管 理部门及其责任分工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依然沿用了多部门分段管理的模 式。因此,在这种前提下,如何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以及如何实现分段管理 的“无缝对接”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议题。

一、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

法治社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

办事,通过《食品安全法》重新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和权限予以明确, 对监管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分工确认,防止相互推脱情况的出现。

《食品安全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部门分割式的分段管理

而做出的专门决定,是为了实现“无缝对接”而制订了法律依据。但是,另一方 面,由于该条文规定的过于抽象,因此导致个别部门职责不清或管理缺位的问题 依然存在。同时《食品安全法》中对于一些特定的管理主体规定过于含糊 …… 此处隐藏:23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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