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银[2011]42号附件: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实(2)
11.是否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规定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是否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12.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是否重新识别客户: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
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13.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并对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14.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是否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5.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是否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16.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是否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并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17.是否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并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18.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是否满足至少保存5年的要求。
19.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是否满足至少保存5年的要求。
20.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
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是否将其至少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主要是对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情况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风险:
1.是否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规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建立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并按时实现联网报送。
2.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是否覆盖本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各项金融业务;筛选指标、处理程序是否存在缺陷;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3.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要素、时限、方式、格式和填报要求,交易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4.是否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情形,以及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相关的交易纳入可疑交易报告。
5.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是否分别按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6.对按照规定向上级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人民银行提交的可疑交易是否建立人工分析、识别机制并实施(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7.对已提交上级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可疑交易
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是否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8.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是否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三)反洗钱保密。主要对反洗钱保密情况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等风险:
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是否予以保密;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形。
2.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是否予以保密;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形。
3.对反洗钱相关涉密信息资料是否在收发、传阅、归档中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对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等风险:
1.是否依法、规范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检查、调查。
2.是否如实并按要求提供或反馈反洗钱检查、调查和案件协查资料。 3.配合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时是否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4.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
5.是否及时报告本单位、本系统辖内发生的反洗钱工作重大
事项。
6.是否按要求按时完成反洗钱监管部门布臵的阶段性、专项性、应急性以及临时性工作。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高风险指标:
(一)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不力,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二)瞒报、漏报、迟报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
(三)不依法配合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六)拒绝提供检查、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存在严重违反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级方法
第九条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执行情况和洗钱风险管控能力,将金融机构分为合规、大致合规、部分合规、不合规四个级别。
(一)合规,指金融机构较好地执行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要求,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钱保密、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等方面风险较低。
(二)大致合规,指金融机构基本执行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要求,但是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钱保密、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等方面
还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部分合规,指金融机构部分执行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要求,但是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钱保密、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四)不合规,指金融机构基本上未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要求,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协助人民银行 …… 此处隐藏:25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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