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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银[2011]42号附件: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实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4
导读: 附件 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提高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防范洗钱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附件

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提高湖北省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防范洗钱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湖北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是基于对湖北省内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执行反洗钱法律规定情况和洗钱风险防范能力,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达到有效监控和防范洗钱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以下称“人民银行”)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对象包括在湖北省内设立的各级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评估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确保评估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风险为本、有效监管原则。通过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系统,将更多的反洗钱资源配臵到工作薄弱的机构及业务领域,使有限的反洗钱资源实现最有效的监管效果。

(三)注重自律、强化内控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纠,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洗钱风险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四)分级监管、区别对待原则。按照评估等级采取区别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将评估结果的优劣作为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评估指标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基础指标:

(一)反洗钱机构和岗位履职。主要是对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的及时性、健全性,以及履行职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等风险:

1.是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协调顺畅、报告关系清晰的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从机构和人员上保障反洗钱义务的有效履行。

2.是否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3.是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4.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

5.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对反洗钱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如负责人是否对反洗钱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批示或者报告,反洗钱机构是否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反洗钱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6.高级管理层是否能够通过反洗钱工作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了解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7.是否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并就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纠正。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主要是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风险:

1.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及岗位责任制;反洗钱激励机制,将反洗钱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内部稽查审计;结合业务实际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操作规程;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制度;反洗钱信息保密制度;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制度等)。

2.是否根据反洗钱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

3.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保密以及其他

相关义务时,是否将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纳入其中。

5.是否对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特定交易下的客户身份识别、非面对面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识别代理人身份、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行为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等依法作出全面、具体、可行的规定。

6.是否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范围、保存方式、保存时限等依法作出明确规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中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否符合控制要求。

7.是否对可疑交易的采集与初步分析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审核报告程序、重大可疑交易和涉嫌犯罪交易的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分析、识别、报送、保密等要求。

8.是否对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保密事项作出规定,具体应包括保密范围、保密内容、保密责任等。

9.是否制定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并对宣传培训的对象、组织、频度、内容等作出规定。

10.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制度,并及时进行调整。

11.制定、更新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规定报人民银行。

12.是否及时转发人民银行及上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文件,并提出必要的贯彻落实措施。

13.在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服务内容创新、金融工具创新中是否采取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主要是对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等风险:

1.是否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可行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是否利用业务场所和其他途径面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3.反洗钱培训是否有效:管理层反洗钱意识是否到位、措施是否得力;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是否紧密联系实际、具备相应的反洗钱意识、技能;临柜人员或交易报告人员是否明确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可疑行为标准、报送流程及报送要求;临柜人员是否知晓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和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和要求。

4.是否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5.是否有宣传、培训的文字或音像、图像等记录。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重点关注指标:

(一)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主要对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情形、规定金额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情况进行评价,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 …… 此处隐藏:24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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