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万国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讲义(5)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标准
二种标准只在处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其他情况下结论一致。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一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1)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主客观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所以打击错误时仍然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数故意说)
(2)具体符合说,只有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打击错误根据该说将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2)B 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甲的手枪;
(3)C 本来想为他人窝藏贪污所得,结果窝藏的是贩毒所得;
(4)D 本来想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结果遗弃了年老的父亲;
(5)E 本来想盗窃枪支,但结果盗窃了弹药;
(6)F 本来想杀害甲,结果将甲身边的狗杀死;
(7)G 误认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
(8)H 将活体当做尸体而实施奸淫的;
(9)J 想淹死被害人,推下桥却把被害人撞死在桥墩上。
(10)K 欲杀死被害人,下手轻导致昏迷,误以为死亡,遂沉尸入海,被害人被淹死。
(11)M 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第四节 犯意改变
一、犯意转化
1、行为人以实施 A 罪的犯意实施预备行为,却以 B 罪的犯意实施实行行为。如预备抢劫,到达犯罪地点后却发现无人,于是实施盗窃行为。此时的处理有按照吸收犯处理和按照数罪并罚处理两种意见。目前通说采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
2、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如在杀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伤害。此时的处理方式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
要求:行为在继续过程中,并且针对同一被害对象。
二、另起犯意
指在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如意欲强奸,却发现对方奇丑,自己不喜欢,于是放弃强奸另起犯意实施抢劫。此时应以强奸中止和抢劫罪并罚。
三、行为对象转换
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如甲原打算盗窃乙家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行为对象由现金变为珠宝,都属于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法益主体是同一人。甲的行为就是此种类型的行为对象转换,仍然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2、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如甲意欲盗窃乙的手机,倾入乙丙合住的房间后,只盗窃了丙的手机。虽然法益主体变更,但是行为对象属于财产,是非专属法益。则甲只成立盗窃罪既遂。
3、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不可以在不同主体间让渡的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如甲意欲强奸乙女,深夜侵入乙家,发现在乙家的丙女更漂亮,就只强奸了丙女。此处女子的性自主权属于专属法益,则甲成立对乙女的强奸罪中止和对丙女
的强奸罪既遂。再如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中,发现乙还有枪支,便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此处法益的性质由财产权变化为枪支管理秩序,甲成立抢劫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
第四章 故意犯罪
预备行为 (着手)实行行为 既遂点(分则规定)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预备或者中止 未遂或者中止
动机——决意——阴谋——预备——着手实行——完成行为——发生结果 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如果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再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第一节 犯罪未遂
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在行为开始的时点已经明显能够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性。
1、隔离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放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2、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的紧迫危险。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
(二)犯罪没有既遂
(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制止。
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和不能犯未遂(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
三、犯罪未遂与不能犯无罪之间的争论
不能犯指绝对不能犯,即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按照无罪处理。未遂犯虽然行为不能达到既遂,但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
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就在于,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一般人来说是有威胁性的,是有引起结果的危险的;而不能犯是不能引起作为结果的危险的。
迷信犯是不能犯的一种,指行为人基于认识的愚昧而误以为无害的手段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的情况。迷信犯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第二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例: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回家路上越想越怕,遂彻底打消了杀乙的念头。
(二)中止的自动性
1、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消 …… 此处隐藏:26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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