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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国民刑先修班韩友谊刑法讲义(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3
导读: 2、保护原则 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其适用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 (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刑

2、保护原则 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其适用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

(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可以追究犯罪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称为“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3、普遍管辖原则

(1)对象:为保护世界各国共同的利益,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法律适用:虽然管辖的依据是国际条约,但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实体法根据仍然是国内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

(三)对外国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对外国判决采取了消极承认的态度。既坚持主权独立的原则,又兼顾了刑罚的目的。

1、《刑法》第 10 条规定,“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即外国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行使审判权。外国裁判是基于外国的司法权而做出,与本国主权不相容,在法律上只能将外国裁判当作一种事实状态,而不能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2、“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对于外国刑事判决和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分不公平。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效力——溯及力

(一)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即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

1、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当时的法律规定。

2、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即轻法可以溯及既往。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

法定刑轻重如何鉴别?

(1)首先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是重法条;

(2)法定最高刑相同的,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高的为重法条;

(3)一个法条(罪)有数个法定刑幅度的,在案件该当的幅度内比较刑罚的轻重。

3、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序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4、有关犯罪人的追诉时效、立功、自首、累犯、缓刑、假释等刑罚适用,也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例外:禁止令和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从新原则)。

(二)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跨法累犯、跨法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 行为跨越新旧两部法律,但需要从整体上解决最终的刑事责任时,一律按照新法处理。

如: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例:(1)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与 1998 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8 年刑满释放。于 2011 年 5 月又犯恐怖活动犯罪。甲成立特别累犯。

B. 甲犯盗窃罪判刑三年,于 1997 年 1 月 20 日刑满释放,于 2001 年 3 月 1 日再犯抢劫罪。根据 1979 年《刑法》,成立累犯需要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 3 年内,根据 1997 年《刑法》则需要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 5 年内。此案应依据 1979 年《刑法》,甲不成立累犯。

C. 乙于 1997 年 1 月起将被害人关押于自己的地窖,直至 2000 年 2 月被害人才被司法机关解救。对乙应该适用 1979 年《刑法》。

D. 丙于 1990 年根据 1979 年《刑法》被判投机倒把罪,处 10 年有期徒刑。丙坚称自己无罪,在狱中坚持申诉。1999 年,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此时应该适用 1997年《刑法》。

(2)2009 年 1 月,甲(1993 年 4 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2011 年 3 月20 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 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第 9 题,单选)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 18 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编 犯罪论

第一章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1、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反映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

2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1、客体:内容为法益(实际“法益”概念超越犯罪构成,贯彻于每一要件中)

2、客观方面:行为、对象、结果 (与三阶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

3、主体:自然人、单位、责任能力(应分别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责任阻却事由)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具备上述要件,还需要不属于正当行为,才成立犯罪。即在四要件模式中没有解决违法性的问题。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强调“行为——不法——罪责”的阶梯式解决问题方案。

1、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机能:违法推定、故意规制、犯罪个别化)

2、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第二章 客观不法

第一节 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主体概述

行为主体,首先是自然人。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主体,只要求是自然人。

(二)身份犯

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对其范围予以限定。

身份犯分为两种: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真正身份犯例如:

特定职位(第 382 条、397 条)、特定职业(第 304、335 条)、特定法律义务(第 201、261 条)、 特定法律地位(第 305、306 条)、特定疾病(第 360 条)、持有特定物品(第 128条)、参与某种活动(第 223、159 条)、居住地(第 294 条)、消极身份(第 336 条)。

疑似身份犯:事实上有主体限制,但是法条未言明的情况。如强奸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实质相当于国外广义的公务员概念。根据《刑法》第 93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判断是否国家工作人员不在于行为人的资格身份,而在于行为人的职责。

1、“依照法律”,指行为人的任用、地位、职务、公务行为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 国家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 “依法”获得了执行公务的权力,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从事公务”,指从事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 …… 此处隐藏:234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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