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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4.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4.8.4 电动机车的供电线路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引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

4.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4.8.4 电动机车的供电线路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引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4.8.5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严禁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5 道路运输

5.1 厂内道路

5.1.1 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5.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于小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

5.1.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

5.1.4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5.1.5 厂内道路与铁路交叉,应符合本规程第4.4条的有关规定。

5.1.6 厂内道路的交叉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5.1.7 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路,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5.1.8 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则,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5.1.9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5.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5.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5.2 车辆

5.2.1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应由劳动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5.2.2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5.2.3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 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c. 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 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e. 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 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g. 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2.4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并在醒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b. 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 拖带车车辆时不得背行;

d. 每车只准拖带1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 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 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的车辆灯光应齐全有效;

g. 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5.3 车辆装载

5.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5.3.2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5.3.3 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5.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3.5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5.3.6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油箱必须采取隔热措施,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5.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 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拦板上;

c. 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 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5.3.8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这下列规定:

a. 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

b. 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

c.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车不得乘人;

d. 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e. 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5.3.9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b. 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c. 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d. 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5.3.10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b. 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c. 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d. 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 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 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 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h. 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5.4 机动车行驶

5.4.1 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5.4.2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 …… 此处隐藏:218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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