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安全知识讲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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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制知识讲座
云安县司法局 杨剑标
同学们,你们好: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来共同学习、探讨一些法律知识。法的概念,同学们并不陌生,我们日常生活中会经常接触到这个字眼。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按照不同分类的标准,法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今天详细讲,那就成了天方夜谈了,有兴趣的同学,想系统学习法律,可以报考相关的法律院校,或者说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我想信在坐的一定有人可以成为我的老师,或是以后法学界的泰斗。我今天要讲的是和同学们目前相关的一些基本知识,主要讲四个问题。一是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再一个讲讲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第三简单介绍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最后再讲一下未成年人的自我犯罪预防。
一、 首先我讲第一个问题: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具体就不展开讲了。 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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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三个案例,一个是江西上饶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某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第三个我要讲的案例是发生在我们寿中的一个案件,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人方某等人到我们寿昌中学操场上玩耍时,看见我校与学生黄某、余某(女)从操场边走过,方某即用言语戏弄、挑衅黄某、余某,黄某、余某与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方某用烟头扔向余忆,在受到余某的责问后,被告人方某上前打了余一巴掌,黄某见状朝被告人方某身上打了一拳,被告人方某随即从上衣口袋内掏出一把尖刀,朝黄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后又用刀将黄某左前臂和右手虎口处划破,致使黄某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累计长16.5cm,腹部穿透创但未伤及内脏器官、重要血管、神经。经建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本院认定被告人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 …… 此处隐藏:1222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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