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赣工信软件字[2010]5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荐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计算机填写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企业人员构成表(包括姓名、学历、所学专业、现任职务及所在部门);
(五)企业经营场所租用证明;
(六)企业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七)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八)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企业须提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登录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
(http://doc.guandang.net )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doc.guandang.net)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填写;
(二)申报企业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认定机构上报的软件企业初审结果进行审批,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税务部门。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标准和程序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年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年审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公布,报工业和
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税务部门。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软件企业的鼓励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二条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十四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计算机填写的《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四)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评测报告复印件;
(五)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登记程序
(一)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登录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doc.guandang.net )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doc.guandang.net)下载 “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填写;
(二)企业持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真实、规范、有效,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认定机构上报的软件产品初审结果进行审批,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公布软件产品登记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时,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将撤消该企业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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