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若干规定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京办发 2011 32号)和 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 (京办发 2013 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 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京民基发 2013 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 - 1 -
生,在乡、镇(地区)纪检部门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期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四)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 - 2 -
持,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党组织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应及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并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及纪检部门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 3 -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
(二)监督村级财务,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
(五)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
(六)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七)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遵守执行情况;
(八)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协助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
(九)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十)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了解村务监督内容的相关情况,查阅村级档案资料,知晓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 4 -
(二)质询权。对村级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有权进行质询,并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村民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可建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村级各项民主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滥用监督权力。
(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认真完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五)加强与村民沟通协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六)积极化解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误解和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
第五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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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务决策监督。主要是监督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民参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村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公开不及 …… 此处隐藏:37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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