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可参照采用招标,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式;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必须组织专家审查。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采用
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评标结果。
(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监督报告等)按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按照不同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
第十一条 监督组一般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成员中至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的项目,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参加监督组。
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的人
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加监督组的,应与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合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专业的相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家打分出现的明显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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