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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比较结课论文---从包拯看古代法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2
导读: 中西文化比较 结 课 论 文 姓名: 学号: 标题:从包拯看中国古代法律特点 正文: 包拯简介 包拯生活在公元999年至1062年间,字希仁,庐州府合肥(今肥东县)人,宋代著名的清官,以刚正廉洁,执法严峻,不畏权贵著称,一直为百姓所称颂为“包青天”。他28岁

中西文化比较

姓名:

学号:

标题:从包拯看中国古代法律特点

正文:

包拯简介

包拯生活在公元999年至1062年间,字希仁,庐州府合肥(今肥东县)人,宋代著名的清官,以刚正廉洁,执法严峻,不畏权贵著称,一直为百姓所称颂为“包青天”。他28岁中进士,曾先后任天长、端州、开封等知县、知府,出使过契丹,还在刑部、兵部任过职,最后做到枢密副使,成为朝廷的宰辅,死后追赠礼部尚书,谥孝肃。他当过的大章阁待制和龙图阁直学士使他有了“包待制”“包龙图”的雅称。老百姓更喜欢直呼“包公”。包拯性情严峻刚直,憎恶办事小吏苛杂刻薄,务求忠诚厚道,虽然非常憎恨厌恶,但从来没有不施行忠恕之道的。不随意符合,不以巧言令色取悦于人。虽身位显赫,但衣食住行一切从简,还曾说道:“后代子孙当官从政,假若贪赃枉法,不得放回老家,死了不得葬入家族墓地。假若不听从意志,就不是我的子孙”。包公为官机智、刚正、廉洁,巧言善辩、不辱使命,执法严峻,克己奉公。这些个性因素是儒家文化和古代情理社会所培养的,这在断案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儒家对贤人政治的提倡以及对情理教化的注重,这一点从我们所了解到的“包公断案”的各种历史材料故事中有充分体现。包公的断案风格,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案件的实体正义,向我们展现了古代法律的一幅完美景象,同时也体现出了古代法律的特点,为我们现代法律所借鉴。

中国古代法律特点

结合儒家文化和古代情理社会的熏陶,包拯其法律思想也是极其丰富的, 他认为,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为了使法律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保障作用, 包拯认为必须注意法令的统一和稳定; 法律的统一和稳定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而要使法律发挥作用, 最重要的还是法律的贯彻执行。在法律的具体贯彻上, 包拯提出了任用良吏、止绝内降、务得慎刑以及明正赏罚的主张。

1、 法律的稳定性方面

宋代立法存在着影响法律统一和稳定的严重弊端。北宋建立以后, 法律形式由唐代的“律、令、格、式”转变为“敕、令、格、式”。所谓“敕”, 即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指示, 敕成为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宋史·刑法志》载:“宋法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 则有编敕。”编敕是宋代法律的一大特点。(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口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口令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作为常律的《宋刑统》“恒存乎敕之外”。虽然存在, 却形同虚设, 显而易见, 敕的特点是灵活方便, 可以根据政治形势的变化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 随时发布, 经常编篡。除编敕外, 后来又出现了所谓条例、指挥、得音、御笔等等, 随意“变乱旧章”, 致使每日每时发布的“敕”数量繁多, 变动无常, 形成了今是而昨非、朝令而夕改的局面, 严重影响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针对这一弊端, 包拯指出随意发布政令和轻易改变政令不利于发挥法律的作用。

后经众人的探索形成一套指定法律的程序,使法律稳定成形。法律之稳定建立在安定百姓生活基础上, 这也同时在根本上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2、法律的诉讼程序方面

包拯还提出了公私两便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他在诉讼方面进行

的改革。北宋时的开封府,“旧诉讼不得径造庭下, 府吏坐门, 先收状牒, 谓之‘牌司’。公(包拯) 开正门, 径使至庭, 自言曲直, 吏民不敢欺”。开封府诉讼方面的旧制, 弊端很多, 诉讼人同官不能直接见面,府吏“因缘为奸”, 官僚们的错断误判可想而知, 冤假错案, 比比皆是。嘉 元年十二月, 包拯权知开封府, 视事不久, 即命罢去旧制“民,得自趋至尹前, 无复隔阂, ”同时包拯还主张“任德不任刑”, 不轻易使用重典, 反对用刻薄之吏, 对于死罪重刑一定要由所在提刑司亲自审理决断。改革后的诉讼程序,不仅减少了冤案, 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有利, 而且对于减轻百姓的诉讼困难起了不小的作用。

3、执法官员的任用与选拔

在法律的具体执行上, 包拯提出了任用良吏, 止绝内降。治国不可无法, 然而国家有了法律之后, 是否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呢? 包拯认为, 其关键在于用人, 即对执法官的选拔和任用。”如果有关国家机构对于朝廷法令置之不顾, 各行其是, 法令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还会有什么实际作用呢? 而且, 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按着统一意志运转的“纲纪”也会无从维持。“纲纪”是封建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 它要求国家机器的各个组成部分服从国家中枢的统一指挥, 保证法律的贯彻

执行。“纲纪”不存, 何以为国? 在封建社会里, 法律的贯彻执行遇到困难, 原因很多。最高统治者自己不按法律办事, 特权阶层干预司法; 官场内部 “官官相护”等等, 是最主要的原因。“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包拯强调朝廷的诏令制敕关系, “国家制乱安危”, 所以在选任官吏上主张,“信任正人”,“斜佞者虽近必黜, 忠直着虽远必收。”只有委任忠直, 才能“成垂拱之美”。而至于选拔居表率之地的察官更为严格, 包拯曾先后云:“精择逐路按察之官及诸州长吏, 有不任职者, 即令黜。”“谏垣之才, 方令极选,用人之得失, 系国之轻重, 固不可不慎也。”当然, 只有经“精择”、“极选”才能保证察官具备忠直的素质。宋朝中晚期没有出现外戚专权祸国殃民的严重局面, 包拯等人有一定的功劳, 正是他们才保证了宋朝稳定,保证了宋代文化繁荣,保证了国家的稳定。

4、法律的具体执行

古时刑官草菅人命,造成冤枉者甚多,对此种现象,包拯指出应“务德慎刑”并上奏批评了当时的刑官,有“治平之世, 明盛之君, 必务德泽, 罕用刑法”之说。要求王者“不宜过用重典, 以伤德化”,免得“下不堪命, 卒至溃乱”。

另外对于当时的奖罚政策也提出相应革新。由于封建社会中往往会有这样的现象存在,最高统治者根据自己的喜怒好恶, 滥施赏罚,必然会导致法制的破坏。为此, 包拯提出:“赏罚无间于疏昵”的原则, 就是要公平执法, 要求“赏者必当其功, 不可以恩进; 罚者必当其罪, 不可以幸免。”主张“赏德罚罪, 在乎不滥。”包拯主张 要严惩重大犯

罪, 尤其对官吏贪污, 他主张“法外重刑, 以警贪猥”。包拯之前,封建时代建立了一些打击贪官污吏的法律。但是到了包拯生活的时代, 贪官污吏横行不法,“赃污发, 无日无之。”统治阶级则置若罔闻, 形成了“虽有重律, 仅同空文, 贪猥之徒, 殊无畏惮”的局面, 他指出贪官污吏之所以横行不法, 正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对于法律的亵渎与对官员犯罪行为的纵容所致。指出根源在于朝廷的姑息纵容, 认为朝廷虽有法律但等于废纸, 并不认真执行。脏吏到案, 朝廷或者横加保全, 或者推恩减罪, 千方百计加以包庇。他强烈要求朝廷对脏吏依法严惩,不从轻贷, 又列举两汉及宋太宗朝严惩脏吏的故事, 请求朝廷:“今后应臣僚犯脏抵罪, 不以轻贷, 并依条施行, 纵遇大赦,更不录用”, 如此“则廉吏知所劝, 贪夫知所惧矣。

包拯时代法律对我们的影响

包拯的“铁面无私”,在我们心里无形中塑造了一个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为民除害的“青天老爷”的判官形象。包拯时期所提出的各种法律改革,与我们现当代的法律体系相一致:反对超越封建法定权利而追求法外特权的行为; 主张严厉打击贪官污吏; 主张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以及对察官忠直素质的重视; 同时他 …… 此处隐藏:18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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