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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首次以正式文件发布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案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6
导读: 广东国税首次以正式文件发布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案例 TPPERSON 2014年6月1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14〕317号,以下简称

广东国税首次以正式文件发布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案例

TPPERSON

2014年6月1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14〕317号,以下简称“该案例”),该案例应该是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698号文后,地方税务机关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外公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案例。而就在2013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以正式文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税总函〔2013〕82号)。根据698号文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而在粤国税函〔2014〕317号的引文中提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因此,理解起来该案例的处理应该是通过了“一上一下”的方式严格按698号文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进行处理的。即就是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以正式公文《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发〔2013〕80号)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进行请示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再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应该给予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批复,然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再批复给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该案例采用了非常常见的税务机关认为间接持股公司“六无”即“无税(或低税)、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场地、无账目”中的部分为理由否定了间接持股公司的存在(即“穿透”),同时强调应严格按698号文的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股权转让定价,但也并没有强调具体的定价方法。

分析该案例存在以下两大疑问:

1、我们一直无法获得总局及地方税务机关到底如何理解和判断“什么是滥用组织形式等”及“什么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而谣传近二年的国家税总局一直说要发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也不知啥时能出台,其是否会明确这些内容都不得而知;

2、境外股权转让方Hunters Worldwide Group Limited(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Hunters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到底是谁如是否为中国个人?Hunters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就在中国境内?我们都无法从该文件中获得相关信息。假设最终控股股东是中国境内个人以及Hunters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又该如何处理该案例的股权转让所得?而且既然已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都已经发布正式文件了,那该案件是否就应该就此结案了?

以下是来自两位微友对该案例的点评也一同分享大家: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运用698号进行穿透时,我们需要有一个前提,而这个前提,698号文说得很清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如果我们略微收缩下理解的口径,那么这条所要表述的意思,大概就是说,如果为了一起交易而刻意设计了交易结构,这个交易的本质就是为了避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个交易结构拆解(俗称穿透)。

而潮宏基与菲安妮的交易蕴含着丰富的商业目的和战略意图,这种品牌的联合和扩张,实在难以与698号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滥用组织形式”联系起来。

说好的目的测试呢?

营,根据境内公司价值估价。新的草稿也列举了这三个因素。越来越悖离合理商业目的了。我觉得中国直接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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