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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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10/8/17 15:45:00 来源:社工处浏览量: 1011次
穗民[2010]20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广州市民政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权利,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登记管理的人员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员是指未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依据本办法登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按本办法规定登记的执业人员。经登记的人员,方可以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二、登记管理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或其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广州市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类别及登记期限
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未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四、首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的条件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并持有相关资格鉴定证书;或持高等院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或持高中(中专)以上毕业文凭,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且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不少于100小时;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水平证书,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首次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
(3)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业证明(该证明须反映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及该单位的主要业务领域,以及申请人的服务年限、职位和主要从事的工作等情况);
(4)接受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证明;
(5)登记申请表。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3)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首次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社会工作员,予以登记并发给由广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广州市社会工作员登记证书》;审核合格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予以登记并根据其职业水平评价级别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再登记
(一)再登记条件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及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的继续教育。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社会工作员在首次登记之后至再登记之前,如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的首次登记,不再进行社会工作员的再登记。
(二)再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登记证书;
3.继续教育证明;
4.再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再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情形
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形,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姓名有更改;
2.工作单位有变动;
3.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程序
1.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登记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原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或另发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情形
经相关程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其社会工作者的登记: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3.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二)注销登记程序
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2.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基本确认有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情形的,提交由登记管理机构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应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经审议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5.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6.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失效,不得再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有关信息 …… 此处隐藏:172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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