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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7
导读: 市政设施管理制度 一、未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

市政设施管理制度

一、未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三、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六、经批准占用(压)、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通告过往行人车辆。

(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压)或者挖掘。

(三)施工现场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四)挖掘、修复施工由市政设施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实施,并及时清理现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二○一一年二月

市政设施养护与维修制度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的安全。

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有使用统一标志。

二○一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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