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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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目 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程序 4
4方法 14
5档案管理 17
6职业道德 18
7责任 19
8附则 20
1 总 则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 则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鉴定标的价格,可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方法和标准,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 政府定价的,不得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应采用政府定价标准。 3 程 序
程序包括价格鉴定程序、重新价格鉴定程序、补充价格鉴定程序和复核裁定程序。
3.1价格鉴定。价格鉴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受理;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制订工作方案;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调查;分析测算;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审核价格鉴定结论;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鉴定;终止价格鉴定。
3.1.1受理。价格鉴证机构应根据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
3.1.1.1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应包括:
1.价格鉴定目的;
2.价格鉴定标的名称和数量;
2
3.价格鉴定标的描述;
4.价格类型;
5.价格鉴定基准日;
6.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7.委托日期;
8.联系人、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1.1.2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
3.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不予受理:
1.委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2.委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3.相关材料不齐全,或经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然达不到受理要求的;
4.委托书(函件)或相关材料未加盖委托(提出)方公章的;
5.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6.委托(提出)价格鉴定时,价格鉴定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提出)方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状况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
8.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1.1.4除本规范3.1.1.3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价格鉴证机构应受理,可出具受理通知书。
3.1.2指定价格鉴定人员。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价格鉴定后,应指派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小组进行价格鉴定。
3
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并指定主办人员。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价格鉴证人
员岗位证书》。
3.1.2.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价格鉴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1.2.2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决定。
3.1.3制订工作方案。价格鉴定小组应制订包括价格鉴定工作步骤、时间进度安排和技术路径等内容的工作方案。
3.1.4实物(实地)勘验。价格鉴定人员应对价格鉴定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
3.1.4.1价格鉴定小组应要求委托(提出)方协助并参加勘验,有必要的,可要求委托(提出)方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
3.1.4.2对价格鉴定标的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的,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
3.1.4.3勘验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法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1.4.4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
3.1.4.5勘验结果与委托内容不符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委托书(函件)。
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提出)方予以明确。
3.1.4.7价格鉴定小组人员应填写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委托(提出)方、到场的案件当事人和聘请的专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1.4.8必要时,价格鉴定小组可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组织价格鉴定听证会时,应要求委托(提出)方和案件当事人参加。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未签字的,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3.1.5价格鉴定调查。价格鉴定人员应采用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情况。
3.1.5.1价格鉴定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并签字,同时可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如被调查人未签字,价格鉴定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4
见上载明情况,咨询意见的使用不受影响。
3.1.5.2调查时咨询相关专家的,应要求专 …… 此处隐藏:917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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