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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知识讲座(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2
导读: 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知识讲座(二)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纲要》,切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知识讲座(二)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纲要》,切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国家人口计生委按照《纲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要求,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于2005年10月20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了,通过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办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制化的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三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各项相关措施,在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真正做到执法主体合格、执法依据充分、执法证据确凿、执法行为合法,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步伐。

为进一步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打好理论基础,今天与大家共同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形成

经过几代计划生育工作者二十多年的艰辛探索和努力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为了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相继制定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除西藏自治区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或制定了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03年11月28日我区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此初步形成了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内容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部国家法律,三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30部省级地方性行政法规。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时间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它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示意图 示意图

宪 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地方性 行政法规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主要调整公民在生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与《婚姻法》、《母婴保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密切相关。 关系主要体现在: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和立法宗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于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控制人口增长。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是: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在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流动人员。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和立法宗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于2001年6月13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

权利。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使用范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使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部门规章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和立法宗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57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针对我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而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是: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或者夫妻。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本《办法》第5条中的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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