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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汇报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2010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执法情况汇报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旗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 根据商务和粮食局的职能分工,涉及食品领域主要有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这两项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执法依据分别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一、《生猪屠宰

2010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执法情况汇报

奈曼旗商务和粮食局

旗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

根据商务和粮食局的职能分工,涉及食品领域主要有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这两项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执法依据分别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进行修订并通过的,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与之配套的是商务部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家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两部规章。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的背景

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以猪肉为主。因此,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放心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

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也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由总则、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其中,主要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和无害化处理病害猪补偿一项政策。

1、定点屠宰制度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度。《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订。

二是审查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权限。《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这主要是为了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解决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过多过滥的问题。

三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

点屠宰厂(场)资格。从而改变了过去只管设置、不管撤销,只有准入、没有退出的状况,形成了准入、监管、处罚、退出这样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

四是增加了对小型屠宰场点的特别规定。为了在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同时,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生猪产品供应,《条例》第二条: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这样规定,从制度上为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肉食品消费问题留出了空间。

2、分级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这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分级管理是鼓励企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除此之外,分级管理还有利于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前进,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供了选择肉品安全的机会和条件。条例还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是为了保证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猪产品在地区间顺畅流通。

3、无害化处理病害猪补偿政策

《条例》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

1、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充分说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政府行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服务服从于工作大局,加强协调配合,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2、商务部门的责任。明确规定商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商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酒类流通的现状迫切需要有专门针对酒类管理的法规。主要表现在:

1、酒类经营主体小、散、弱,市场经营秩序很不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准入制度和经营规范,中小流通企业占酒类经营企业总数的99%以上,营销技术、成本控制、财务运作和人才聚集等相对比较落后,发展后劲不足。许多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着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争夺市场,采取名目繁多的暗扣、瓶盖返钱等促销手段,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还有一些企业以现金交易不要发票、关门交易等方式,规避和逃税漏税,造成国家酒类税收流失严重。

2、假冒伪劣酒类充斥市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酒类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现象普遍,国家名酒和畅销酒被仿冒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地方制售假酒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主要面向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散装酒经营尤其混乱,导致近几年假酒中毒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2003年云南玉溪市元江县发生的假酒中毒事件造成79人中毒,5人死亡;2004年广州市部分村民和民工饮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酒中毒,造成11人死亡,40多人住院治疗。

3、地方保护比较严重,全国酒类统一市场远未形成。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利益,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外地酒类进入本地市场。据商务部2004年对22个省市的调查显示,有20个省市存在地区封锁的情况,其中9个省市反映酒类产品受到过地区封

锁,限制了酒类产品正常流通,造成了酒类市场的地区分割,严重制约了我国酒类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其中,主要建立了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拟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予以规范;通过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对酒类商品从出厂到最终消费的全部流通过程予以规范。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 …… 此处隐藏:523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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