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详细有效的公司章程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某某、孙某某等2方出资,设立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某某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某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环保生物技术研究、咨询;环保生物设备及环保生物制剂的技术开发与产品销售;环保工程承包施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001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3001万元人民币。其中:某某某认缴570万元;某某某认缴3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由股东会确认其计入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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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溢出部分依法计入资本公积。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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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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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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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l、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2、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3、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4、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公司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罢免权,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应:
l、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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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4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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