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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 作者:吴碧清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 摘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其特殊性,在执行过程中会因多种原因产生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形,使其救济方式成为难点问题。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救济 作者:吴碧清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

摘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其特殊性,在执行过程中会因多种原因产生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形,使其救济方式成为难点问题。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提出该类文书在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的设想。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救济

经过公证双方合意,公证机关可以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双方基于该公证债权文书产生纠纷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可就该公证债权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减轻当事人讼累的一种很好的纠纷解决途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多种原因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中所说“确有错误”的情形,使得该公正债权文书无法继续执行,于申请执行人而言,他需要寻求其他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此外还有一些公正债权文书本身无瑕疵,但在执行过程中会发现诸多影响执行或侵害当事人双方或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发生。因而我们需要对这些情形做出分析,以解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的救济问题。

一、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是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相关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第1条就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该《联合通知》又在第2条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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