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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宏观调控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模块三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六讲、金融法 第七讲、证券法 第五讲、宏观调控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 宏观调控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法律体系。要求学生充分认识宏观调控 法在市场

模块三

宏观调控法

第五讲、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六讲、金融法 第七讲、证券法

第五讲、宏观调控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 宏观调控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法律体系。要求学生充分认识宏观调控 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培养学生法治意识。 [教学时数] 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定义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之 法。

(二)调整对象___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 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关系、价格关系、 金融关系等。宏观调控关系不同于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市场 秩序规制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有自身的特殊性,可概括表 述如下:

1、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也必须是国家。国家作为公 权力的代表,为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 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对国民经济进行宏 观调节和控制。 2、宏观调控关系是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而形成的。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采用间接手段,如计划、财政、税 收、金融等手段,而并非象市场秩序规制法运用直接规制的 方法,明确这一特质,更有利于依法规制宏观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是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分析,即对总供给与 总需求的分析,而非个体、个量分析。总量分析这一方法, 不同于个量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区分经济法不同调整对象, 更有利于理解宏观调控的法理念及法价值。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一)计划法、产业法。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龙头之法, 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作用,着重调控国民经济的战略目标及 政策目标;产业法则主要规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宏观调控手 段。 (二)金融法、财税收法、价格法及投资法。这些法律制度 规范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法律手段及宏观调控目标。 (三)国有资产法及自然资源管理法。这些法律制度重点规 制市场经济外部条件的宏观调控目标及其手段措施。 (四)对外贸易法。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对此学界 存在不同认识,主要规制对外贸易,保证国民经济的宏观协 调发展。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计划指导原则。计划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更需要计划。这一理论运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中就是: 计划法,它在宏观调控法之中位阶

最高,处于核心地位,之 所以如此,是因为计划决定了宏观调控的目标、方向及举措。 2、间接调控原则。宏观调控法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规 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间接调控运用的是计划、财政、金 融、价格等手段,通过市场机制,调控经济运行,通过间接 的利益机制促导国民经济的均衡有效发展。

3、公开原则。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公平、公正,更要求 经济公开,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条件。公开原则,要求 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及时公布相关宏观调控的信息,例如 汇率、利率、税率等宏观调控政策,应有畅通的经济信息渠 道,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及规范性。 4、合法性原则。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应符合宏观调 控法的规定,其合法性的原则不仅要求宏观调控的主体资格 合法,而且要求宏观调控的程序必须合法。

第六讲、金融法[教学目的与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了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国家 必须运用金融法律手段,防范和监管金融活动,维 护金融秩序。因此,学习和掌握金融法的基本理论 和制度,本章主要阐述金融法的理论和中央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教学时数] 6课时 [教学内容]

一、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我国的金融体制

1金融宏观调控体制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 口银行等 2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3金融市场体系 4金融管理体系

1. 2.

(三)金融法体系银行法 货币管理法 信贷法 银行结算与票据法 信托法 融资租赁法 保险法 证券法

3.4. 5.

6.7. 8.

二、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性质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 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 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行政管理机关。

1. 2. 3.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银行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具有国家机关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独立于政府。

(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概述 2、存款准备金制度 3、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 4、公开市场业务

(五)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的金融职能管理部门。 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体制。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 银行主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中央,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1、规章命令发布权 2、金融机构设置和审批权 3、信息获取权 4、稽核检查权 5、行政处罚权

(六)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1、规定和集中储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 3、办理再贴现 4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 、经理国库 6、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7、 清算服务

三、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念

依照公司法和银行法设立的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汇兑结算业务为主,以效益性、安全性 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 支付中介职能 信用创造职能 金融服务职能

(三)法律地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的企业法人,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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