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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年应收款项及应付账款纳税调整的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逾期三年应收款项及应付账款纳税调整的规定,请多提意见。 逾期三年应收款项及应付账款纳税调整的规定 作者:佚名 税务来源:读者上传 点击数: 30 在新税法下,原税法下的文件已失效,但新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

逾期三年应收款项及应付账款纳税调整的规定,请多提意见。

逾期三年应收款项及应付账款纳税调整的规定

作者:佚名 税务来源:读者上传 点击数:

30

在新税法下,原税法下的文件已失效,但新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分析,相对应的,债务人的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对此,各地对此有自己的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472 更新时间:2009-7-

逾期三年应收款项及应付账款纳税调整的规定,请多提意见。

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照《大连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大国税发[2009]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即“逾期三年(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仅指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人应提供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笔应收账款尚未作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明。否则企业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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