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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六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六.docx 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六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0421(颁布时间) 19950701(实施时间) 20040607(失效时间) 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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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六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0421(颁布时间)

19950701(实施时间)

20040607(失效时间)

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技术贸易机构

第四章技术贸易活动管理

第五章技术合同管理

第六章优惠与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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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贸易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凡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发展、培育高新技术市场和农村技术市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市场机制引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推动科技发展计划进入市场运行轨道。

第七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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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三)审核技术贸易机构;

(四)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五)、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金负责技术市场的表彰奖励工作;

(七)依法检查、处理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第九条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并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三章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条本条例所

称的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而依法设立的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常设技术场所等。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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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场所;

(二)有明确的技术经营业务范围;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前款(一)、(二)、(四)、(五)项规定外还必须有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授权由该法人单位提经济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设立法人技术贸易机构须由市(地)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或终止的应按照原审核、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

第十四条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技术贸易提中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技术经纪人个人应经市(地)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纪人自律组织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经纪人资格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第十五条各市(地)、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设立的常设技术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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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技术贸易机构应在核准的技术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并接受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技术贸易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向技术市场提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属于小试、中试的技术成果应如实说明开发程度并在合同中约定后续开发的责任。

第十九条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通过常设的技术场所进行也可采取技术成果会、博览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二十条举办全省范围的大型技术会、博览会或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在本省境内举办技术会、博览会应由主办单位报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

地区、跨地区技术会、博览会由会议所在地的主办单位报经同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向技术市场提技术信息的技术经纪人应当对技术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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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纪人提中介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和技术中介费。

第二十二条经营、发布技术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技术信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技术信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技术贸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二)做虚假技术广告;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技术商品的实行市场调节。可由贸易各方当事人根据该项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究成本、成熟程度、使用范围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等因素商定或由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技术贸易收入中包含非技术性贸易收入时应当分项计算。当事人不得将非技术贸易收入计入技术贸易收入。

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六条技术贸易机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按时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报送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第五章技术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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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技术贸易实行合同制。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书面技术合同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出让方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从省外引进技术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受让方应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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