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文库大全 > 高中教育 >

(白石渡)(2011)宜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白石渡)(2011)宜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 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宜民一初字第805号 民 事 判 决 书 湖 南 省 宜 章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白石渡)(2011)宜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

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宜民一初字第805号

民 事 判 决 书

湖 南 省 宜 章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805号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某。

被告朱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乡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原是同学关系,早已相识。2003年,原、被告开始恋爱,2004年6月18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月18日,双方生育女孩取名朱某

一。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被告的缺点在生活中逐渐暴露。婚后,被告经常出口伤人,殴打原告,同时不尊重原告的父亲,并且经常电话骚扰和当面辱骂原告的家人,甚至上门砸门锁和玻璃,企图对原告家人施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朱某一归原告扶养,被告每月出抚育费300元;3、住房一套(139.04平方米)归原告所有。

被告朱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系同学关系,一起在宜章县白石渡镇红中读书,彼此熟

悉,互有爱慕之意。毕业后双方慢慢确立了恋爱关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双方生育女儿后,家庭重担随之而来,被告没有在生活压力面前低头,而是凭自己的驾驶技能帮人开车,跑长途运输。老板发工资后,被告除留少量生活费外大部分都交给原告。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殴打原告不是事实,在平常生活中双方发生小的争吵属正常现象。总之,被告对原告疼爱有加,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宜章县白石渡镇红中读书时相识并有交往。2003年底,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6月18日,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1月18日,双方生育女孩取名朱某一。因原、被告无固定经济收入,以致家庭经济较拮据。原告在家照顾小孩,被告帮人开车跑运输,发工资后大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原、被告性格各一,在日常生活中虽时有争吵现象,但尚能谅解。2011年10月2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携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少年时同在一个学校读书,彼此有所了解,婚姻基础是好的。现双方已生育一女儿,理应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幸福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虽有争吵,但属家庭正常矛盾,只要原、被告认真克服各自的缺点,彼此捐弃前嫌,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被告态度诚恳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乡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邝宏琛

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白石渡)(2011)宜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ku/1729339.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