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 ,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
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事后,张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2005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问: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案: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
案例4: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经发布公告,宣布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疯牛病国家的以牛肉、牛组织、脏器等为原料生产制成的食品。某专营英国进口食品的公司甲认为,疯牛病经过肉类制品传染的可能性极小,卫生部的禁令似乎超过了必要性的限度,有违法的嫌疑。
问: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答案:《国境卫生检疫法》第6条规定,在国外或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同时,《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款(兜底条款)也规定: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禁止生产和经营。而疯牛病属于一种病原菌,其可能传染一种叫做CJD的脑病,所以,卫生部等部门依照上述法律作出的禁令,是有法律根据的。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授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 …… 此处隐藏:118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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