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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0
导读: 西昌学院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西昌学院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5/12/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倡 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活动以

西昌学院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西昌学院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5/12/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倡 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活动以及创造发明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通过第二课 堂参加学院、系、专业班级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性活动、科研性活动和文化艺体类活动等,通过所在二 级学院认定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本科专业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的基本要求是4.0学分,专科专业实践教育 拓展课学分的基本要求是3.0学分。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期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认定学分分值;集体项 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认定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者,以 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第二章 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的范围

第五条 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性活动学分”、“科学研究性活动学分”和 “文化艺体类活动学分”三部分。

1.“学科竞赛性活动学分”是指参加校内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外语 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少数民族科技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各学科竞赛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2.“科学研究性活动学分”是指参加校内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主研校内科研项目、在西昌学院校 刊上发表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研究成果获奖等或参加社会实 践活动、创业活动和社团活动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文化艺体类活动学分”是指参加校内文艺表演、体育竞赛、读书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 赛、网页制作、讲课比赛、辩论赛、书画大赛、达体舞比赛、寝室文化比赛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 “学科竞赛性活动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以获奖证书或活动组织者(单位)提供的活动参与者名单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西昌学院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第七条 “科学研究性活动学分” 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1.科研成果获奖的学分认定标准。以获奖证书或成果评定单位提供的正式评定结果为学分认定的 依据。

2.主持或主研科研项目的学分认定标准。以主持或主研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书和结题验收鉴定意 见书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3.科技推广活动。学生在校级、学院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优秀奖和参与科技推 广活动者,以获奖证书或活动组织者提供的活动参与者名单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4.社会实践、创业活动、社团活动。学生参加校内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创业活动、社团活动,受 到校级、院级表彰者,参照科技推广活动认定学分(无奖励等级时,可分别认定1.5、1.0学分)。

5.在西昌学院校刊上发表作品的学分认定。以西昌学院校刊上正式刊登发表的文学作品、艺术作 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为学分认定依据。按独立完成、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分别 认定1.0、0.6、0.4、0.2学分。

第八条 “文化艺体类活动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以获奖证书或竞赛组织者提供的竞赛参赛者名单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正式体育竞赛中,破校级、学院级纪录者,可在名次学分的基础上分别加1.0、0.5学分。

西昌学院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第四章 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各教研室主任、班主任或辅导员、院团委相关人员组成的学生实践教育 拓展课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对学生获得实践教育拓课学分真实性的审核,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对异议的裁 决和认定学分的最终确认。

第十条 每学期第10周内,各二级学院组织进行学生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的认定工作。由班主任或 辅导员填报各专业年级学生实践教育拓展课拟认定学分汇总表,并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交所在二 级学院学生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小组审查、公示后,报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再反馈给班主 任或辅导员登记学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对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的5月中旬单独进行一次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的认 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学 生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院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的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取得的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中,课程名 称登记为“学科竞赛性活动学分”或“科学研究性活动学分”或“文化艺体类活动学分”,成绩一律记为“优 秀”,考核形式为“考查”。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的实践教育拓展课学分,不作为计算学分绩点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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