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
税务局(分局)、稽查局。
第三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查、监控分析、文书管理等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开展各项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
和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税务稽查工
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六条 由认证系统转入的专用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
理:
(一)由征收、管理部门移送以下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软盘数据)。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
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
(二)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对电子数据(软盘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专用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将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应当将电子数据
(软盘数据)退回征收、管理部门重新制作。
第七条 地(市)级委托管理岗位于每月17日、省级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19日、总局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21日,从同级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等专用发
票信息,生成协查信息。
第八条 稽查局、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发起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协查信息
按提出协查要求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的专用发票主要包括:
1.各地发生涉税案件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2.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发现的有疑问专用发票;
4.能够确定受托方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
5.其他需要异地协查的专用发票。
(二)对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各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当填写《专用发票协查表》,说明提出协查的理由,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局的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应当分部门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
协查系统。
(三)对“已证实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当由实施检查部门提供《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发票复印件或专用发票明细资料、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和税务协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局的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
将查处和掌握的情况以“附件”形式,连同完整的专用发票信
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
(四)对案情复杂的大要案,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后,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
第九条 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收到待审批协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审批委托协查信息。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交网络。
第十条 “已证实虚开”专用发票协查提交网络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请求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案件,应当附有大案要案报告。上级稽查局接到下级稽查局要求组织协查的协查信息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岗位审批,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上级组织协查信息经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协查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
日内将信息提交网络。
第十二条 委托协查在收到返回结果后,应做如下处理:
(一)收到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结果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向征收、管理部门提供《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
理台帐》;
(二)收到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结果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向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并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
处理台帐》;
(三) 收到协查结果后,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案件审结后,稽查局实施部门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提供给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由其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后,录入税务处理结果。
第三章 受托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收到系统转来的各类协查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协查领导岗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组织
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打印《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在1个工作日内转检查岗位实施调查,同时填写《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
台帐》。
第十四条 受托收到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专用发票信息,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索要纸质证明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检查岗位处理,同时填写《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索要材料电话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纸
质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受托收到“已证实虚开”专用发票信息和纸质资料后,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纳税人作为稽查案源转检查岗位,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填写《协查系统
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第十六条 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收到检查岗位转来的协查结果后,填写《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协查系统,将《税务协查报告》内容录入在“附加说明”栏内,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协查
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网络。 第十七条 来源于认证系统和内部生成的受托协查,协查结果为“有问题”的专用发票,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协查结果提交网络后1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寄送纸
质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收到协查结果后,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案件审结后,稽查局实施部门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 …… 此处隐藏:37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求职职场]加法运算定律的运用练习题
- [求职职场]大型石油化工工业过程节能新技术
- [求职职场]2015-2020年中国箱纸板行业分析与投资
- [求职职场]NADEX-IWC5A点焊机故障代码
- [求职职场]英语阅读 非常有用
- [求职职场]鲁卫疾控发〔2012〕2号(联合,印发山东
- [求职职场]2014年莆田公务员行测技巧:数字推理的
- [求职职场]基于最近发展区理论的高中数学课堂有效
- [求职职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求职职场]【王风范】微演说·职场演说三
- [求职职场]新时代国珍健康大课堂
- [求职职场]群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 [求职职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范本)-
- [求职职场]初中物理光学知识点归纳完美版
- [求职职场]毕业设计总结与体会范文
- [求职职场]江南大学2018年上半年展示设计第1阶段
- [求职职场]景尚乡民兵参战支前保障方案
- [求职职场]【优质】2019年工会职工之家建设工作总
- [求职职场]数据库技术与应用—SQL Server 2008(第
- [求职职场]汽车变速箱构造与工作原理
- 首钢工业区工业遗产资源保护与再利用研
- 第4课 《大学》节选
- 2016程序文件——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程序
- 2011年高考试题文言文阅读全解释__2011
- 化学是一门基础的自然科学
- 海外做市商制度的借鉴意义
- 外国建筑史复习资料(
- 七年级下思想品德期末综合测试(二)
- 思政课部2013年上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 电大国际公法任务3 0004
- 《圆的认识》教学设计
- 中国轨道交通牵引变流器行业市场发展调
- 中泰证券#定期报告:坚守时代硬科技和
- 浅论企业财务管理与企业经营投资风险的
- 大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光纤耦合技术调研报
- 中国传统家具的现状与发展探讨
- Broadcom数字电视芯片助海尔扩展高清电
- 新HSK4词汇练习 超全(五)
- 2013届高考数学单元考点复习12
- 雨霖铃精品课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