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总部及优惠政策刘溢垒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009.09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不同存在形式(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型–管理型–研发中心–经营性/融资租赁公司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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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主要法律法规 沪府发〔2002〕24号《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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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贸办「2003」102号《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贸审批[2003]823号《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商务部令[2004]22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资函[2009]2号《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浦府[2002]182号《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外高桥保税区关于鼓励营运中心发展的通知》《浦东新区关于跨国公司“营运中心”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扶持政策》上海汇发[2005]261号《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08〕2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办发〔2008〕50号《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财企[2009]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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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主要法律法规(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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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38号《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浦科[2003]34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浦科[2003]78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5]293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财税〔2009〕63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科合(2009)031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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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基本情况(截止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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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上海总部经济保持持续增长,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40家、外商投资性公司183家、外资研发中心184家。 1-7月
,浦东新区新获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为5家,至此,历年累计120家,占全市的50%。浦东新区投资性地区总部管理性地区总部总计 59 61 120上海市 124 116 240新区所占比例 47.5% 52.6%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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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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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一、申请主体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认定地区总部。二、申报条件 (一)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三、地区总部的职能 (一)投资经营决策;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六)员工培训与管理。
(七)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政策源引:沪府发〔2008〕2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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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优惠政策要点(自2008年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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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政策源引:沪府办发〔2008〕50号《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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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浦东新区优惠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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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补贴。设立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引进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
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 2、三免三减半。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3、房帖。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浦东新区与上海市优惠政策的衔接按照“从优不重复、不叠加享受、总量扣除”的原则 1、开办资助和奖励,将市级政策的新区负担部分,与新区三税形成地方部分补贴相对应,每年抵扣。 2、对新区政策享受期已届满,经认定后可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则按市级政策落实(包括新区负担部分)。 3、既适用市级租房资助,又适用新区政策的,相对应,从优享受。政策源引:浦府[2002]182号《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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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如何确定优惠政策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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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房租补贴自符合规定的收入、面积等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如扶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认定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
资金具体负担办法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开办资助和奖励资金,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市直属税务局征管企业:开办资助、奖励和租房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政策源引:沪财企[2009]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 此处隐藏:45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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