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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3
导读: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一、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一、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6.安置房用地,项目改造中的土地登记费全免。但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出售、土地转让交易行为的土地登记按现行政策执行。

7.涉及的人防工程建设,对拆建部分给予政策优惠。

8.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拆迁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房产交易手续费全免。

9.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城中村改造拆迁户的安置住房,在申请安装管道煤气时,给予每户40%煤气公用设施建设费的优惠,即每户优惠240元。

二、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

1.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后得到的非财政补偿费,免征营业税。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被征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用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3.因城中村改造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改造税收政策指南

为全面贯彻昆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现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整理编印了《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城中村改造税收政策指南》,旨在为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各级政府

、房地产企业、拆迁公司及被拆迁户做好地方税收政策宣传服务。

一、城中村改造中,如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答:凡是因城中村改造引起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城中村改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住所、经营地点从辖区内甲地搬迁到乙地,致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因城中村改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跨行政区域而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因城中村改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如何办理有关涉税手续? 答:因城中村改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因城中村改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时停业的,应如何办理有关涉税手续?

答:因城中村改造导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暂时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停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四、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后得到的非财政资金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六、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用自建房或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的如何计征营业税?

答:对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自行建盖或购入商品房安置补偿的,属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超过拆迁建筑面积部分,以收到房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一并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七、购入安置补偿的房屋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八、在办理契税减免过程中拆迁补偿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地税发〔2007〕58号)规定,拆迁户新购房屋的契税减免税手续由拆迁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办理。拆迁户申请契税减免时应提供实施拆迁的公司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按拆迁补偿合同(协议)载明的补偿金额确定契税减免金额。

拆迁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综合比对以下三类资料确认补偿费:一是政府要求其搬迁或拆迁改造的批文;二是实施拆迁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合同;三是支付补偿费用的签收花名册。

九、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答: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参加城中村改造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能否计算扣除?

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纳税人应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据实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中,考虑到拆迁补偿费大多针对个人,并不能出具合法有效凭证。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据以扣除拆迁补偿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的条件:一是要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或拆迁改造的批文;二是要提供实施拆迁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合同内容涉及拆迁土地或房屋的面积、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三是出具支付补偿费用的签收花名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上述三项资料进行审核、比对,三项资料相符方可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给予扣除。

十一、由于城中村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答: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 …… 此处隐藏:20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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