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大家一起分享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
大家一起分享
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大家一起分享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家一起分享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大家一起分享
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县城镇、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区、街、委四级管理体制,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垃圾收集、转运和排放处理场地及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宣传、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环保、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协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要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此处隐藏:537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幼儿教育]【完整版】2019-2025年中国药物发现外
- [幼儿教育]2018-2019年初中信息技术广东初一竞赛
- [幼儿教育]最新外研版(一起)小学英语五年级上册《
- [幼儿教育]农业推广与创新管理专业 -中农大毕业论
- [幼儿教育]2017-2022年中国更年期用药行业市场深
- [幼儿教育]数学1.1.2第1课时棱柱、棱锥和棱台的结
- [幼儿教育]二年级群文阅读课例欣赏
- [幼儿教育]2010-2015年中国保险行业投资分析及深
- [幼儿教育]厄运打不垮的信念第一课时
- [幼儿教育]巧用文本,让表达在言语中绽放论文
- [幼儿教育]中学生百科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 [幼儿教育]八大菜系英文简介
- [幼儿教育]中国男装牛仔裤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
- [幼儿教育]远程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在银行的应用
- [幼儿教育]光纤光缆制造工艺及设备
- [幼儿教育]国家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 [幼儿教育]2011高中提前招生及竞赛试题(物理卷1)
- [幼儿教育]宁夏第三产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
- [幼儿教育]中兴通讯 ME3000模块用户硬件设计手册_
- [幼儿教育]紫外线灯管的辐照强度问题
- 苏联东欧剧变的原因和历史教训浅析
- 人工智能导论实验报告(学生)
- 思科ITE章考试原题及答案
- 《学习雷锋好榜样》主题班会教案
- 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剖析社保卡管理系统
- 2017-2018年影视剧新媒体版权运营行业
- 2017-2018学年四川省成都市高一上学期
- 2019最新高中数学 第三章 3.2.1 几类不
- 2011-2015年中国基酸市场调查及行业前
- 人教版新课标选修八Unit 1 课件Warming
- 郭溪燎原小学辅导学生记录表
- 教师资格证统考综合素质写作秘笈
- 国外校园绿色建筑研究方向与建设实践
- 15.1 动物运动的方式 课件(北师大版八
- 民用飞机空调系统
- 长安侠文化传统与唐诗的任侠主题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名词解释
- 11金本《保险学概论》复习资料
- 民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图图纸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