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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知识问答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1
导读: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知识问答 1、问:食品安全的定义? 答:《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WHO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知识问答

1、问:食品安全的定义?

答:《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WHO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事实上,食品安全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食品供应安全(food security),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膳食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粮食属于战备物资);二是食品质量安全(food safety),指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

2、问: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

答:《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污染,指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因任何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的有害因素污染而产生潜在健康危害的状况。

3、问:目前我局执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范?

答:我局目前执行的主要工作规范有两个:一是《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深食安办[2012]12号);二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试行)》。

4、问:适用上述规范和预案的情形?不适用的情形?

答:适用的情形:(1)因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事故;(2)有证据证明食品发生生物性、化学性或其他有害因素的污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事故。

不适用的情形:(1)消费者投诉举报、未构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个案事件;(2)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发生污染事件,但尚未进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3)事发单位(含家庭)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其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超过72小时的,按投诉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执行;(4)仅发生在铁路、民航、港口及口岸等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及民航等系统管辖范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5)属于有传染性的食源性疾病传播引起的群体性发病事件,《传染病防治法》已有规定的,按该法规定执行。

5、问:我局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主要工作任务?

答:我局的主要工作任务有:

(1)协助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治病救人永远是第一位的)

(2)控制现场,开展行政调查(一是要协助开展流调,二是提取证据)

(3)确定可疑餐次及可疑食品(确定溯源的方向)

(4)依法封存可疑食品、工用具,依法查封相关场所

(5)对可疑食品进行溯源

(6)依照程序进行报告(不报告存在渎职行政风险)

6、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

答:

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食物中毒事故此类食品安全事故以下情形属于突发卫生事件:(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朝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综合上述分级分类标准,从我局应急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将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为4.1级、4.2级和4.3级,其它分级及标准不变,即共分为六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4.1级、4.2级和4.3级,其中4.1级以上(含4.1级)食品安全事故均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1级、4.2级和4.3级食品安全事故具体如下:

(1)4.1级食品安全事故: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为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或在重大活动期间、或在学校食堂或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为5人以上且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2)4.2级食品安全事故: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为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在重大活动期间、或在学校食堂或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为5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3)4.3级食品安全事故:指在非重大活动期间,由学校或工地食堂以外的普通餐饮服务单位引起的、一次伤害的人数为15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7、问:深圳市食品安全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

答:

8、问:食安办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中的职责?

答:主要是组织调查处理,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协调:发生Ⅳ级以上事故,或发现事故涉及范围超出本市辖区、本部门职责等需要食安办协调时,由食安办组织调查处理或报上级食安办组织调查处理;Ⅴ级事故,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疾控机构自行调查处理。

(2)核定事故级别:由市场监管部门向食安办提出核定申请,对拟定为Ⅱ级以上事故的,由市食安办报省食安办核定;拟定为Ⅲ级事故的,由市食安办核定,拟定为Ⅳ级事故的,由区食安办核定。

(3)提请启动响应和终止响应:经上级食安办核定为Ⅱ级以上事故的,根据上级政府启动的响应通知相关单位;核定为Ⅲ级事故的,由市食安办提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根据市政府的响应通知相关单位;核定为Ⅳ级事故的,由区食安办核定提请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根据区政府启动的响应通知相关单位。经评估决定终止响应的,由响应级别的食安办提请同级政府终止响应。

(4)报告:食安办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疾控机构的报告形成综合报告向同级政府、上级部门报告。

9、问:我局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中的职责?

答:我局负责行政调查处理,具体包括:

(1)接报:统一值班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接报时应按相关格式记录接报内容。

(2)信息通报:向疾控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值班电话进行信息通报;须立即报告同级食安办的立即进行报告,根据规定向值班领导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与疾控机构保持信息互通。

(3)现场控制与追踪溯源:已明确事发单位的立即前往事发单位开展行政调查和追踪溯源;对接报所称可疑患者就餐场所和可疑食品的事实等信息进行核实;控制涉嫌肇事单位的现场(包括进行追踪溯源发现的现场);调查取证后依法定程序查封有关场所,控制事态。

(4)事故级别的初步拟定:根据疾控机构提供的疑似伤害人数信息进行级别评估,评估拟定为Ⅴ级事故的,直接核定并通报同级疾控机构;评估拟定为Ⅳ级以上事故的,应提请同级食安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5)调查取证:调查重点:证照?加工人员健康证及患病情况?可疑餐次?可疑食物品种及来源?原料存放、生产加工场所及过程有无交叉污染?食品贮存不当?违法所得?涉嫌投毒犯罪或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涉嫌犯罪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6) 报告:接到疾控机构的技术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完成对应的行政调查报告。初始报告,属Ⅳ级以上事故的,接到技术调查初始报告后1 …… 此处隐藏:13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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