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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邯职改办字〔2008〕10号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普查登记、换证 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职改办: 省职改办决定自2008年起,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

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邯职改办字〔2008〕10号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普查登记、换证

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职改办:

省职改办决定自2008年起,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开展更新换证工作;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普查、换证和建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普查登记范围

凡是在我市管辖的行政机关(含党、群、团)、各类企事单位(含民营、个体)工作,并获得过国家和我省、我市专业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含离休、退休),均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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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民营企业和农村中,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

评审条件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进行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违反评审政策,按照民营

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

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又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人员,其原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范围内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工作时,获

得的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经我市职改办审核认定的,不在普查登记范围。工人职称、政工职称不在普查登记范围。

二、证书更换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市卫生专业微机测评试点考试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取得的“省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一律换发成2009年新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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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须换发新版证书。

三、组织领导

省职改办统一领导全省的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

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市职改办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 ;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统筹安排,认真抓好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采集、数据录入、登记造册、材料汇总、资格审核、建档建库和证书换发的基础工作。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的初审单位,负责查阅档案、收集材料、采集信息、录入数据、登记造册和审核验证的具体工作。

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工作,是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且关系到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化建设,关系到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们政府职能部门的决策和公信力。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力争一个不漏的普查登记,确保一个不错的建档建库,以保证全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操作步骤

1、全市开会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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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改办召开全市职称工作会议,一并部署全市专业技术

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

2、主管部门布置

全市部署以后,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向

管辖、管理的基层单位开会布置,要组织到位,贯彻到位。

3、基层单位初审

基层单位初审要在8月10日前开始,9月1日前结束。

初审单位要尽心尽责,传达到人,落实到人,抓紧查阅资

料(文件、档案),收集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表格、证书),采集信息,录入数据,审核验证,填写表格,公示之后汇总上报到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复审

主管部门复审要在9月1日前开始,10月10日前结束。各

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对基层单位采集的信息、录入的数据、收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件、材料,和汇总的表报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审验。在公示之后,将本部门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一并汇总上报到市职改办,同时要借机建立起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5、市职改办审核

市职改办审核受理,将在10月10日前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完成复审工作后,可以提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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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改办对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上报的专业

技术人员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进行认真审核验证。在公示之后,将全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一并呈报省职改办审核;将全市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表报等,呈报省职改办备案;同时更规范更完善地建好邯郸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五、规定与说明

1、材料问题

(1)在全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审档换证工

作的全过程中,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坚决打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审查出的假证书、假材料等一律扣留,不予登记和换证,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协助者的相关责任。

(2)普查登记所需表格,必须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规

范填写。

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细致的填写《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

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申报审批表》(附件2) 一式两份; 填写和粘贴《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粘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专页》(附件5)一分,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彩色免冠近期照片(小二寸)二张。

基层单位要准确无误地填报《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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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汇总表》(附件3)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公示表》(附件4),并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提交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收集整理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3)按规定上报的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后要加盖公章。

(4)涂改、刮抹、污染、损毁的证书、材料、表格、资料

等。原则上不予认可,但通过相关文件、资料能证明其正确性、准确性而不是故意弄虚作假的,可予以登记和换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编号,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中唯一有效的识别代码,故在普查登记中,专业技术人员身份

证编号必须按照公安部新身份证编号(18位数字)的规定填报。

没有更换新身份证的人员,可以从户口簿上查到自己的新

身份证编号(18位数字),也可以通过户籍管理部门进一步确定。

(6)普 …… 此处隐藏:28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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