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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培训-流转税部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税务稽查培训-流转税部分 税务稽查业务培训-流转税部分 2009年2月 税务稽查培训-流转税部分 税务稽查--流转税业务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进项税额政策规定 增值税抵扣凭证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税务稽查培训-流转税部分 第五节 进项税额政策规定 准予抵扣的

税务稽查培训-流转税部分

税务稽查业务培训-流转税部分

2009年2月

税务稽查培训-流转税部分

税务稽查--流转税业务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进项税额政策规定 增值税抵扣凭证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税务稽查培训-流转税部分

第五节

进项税额政策规定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抵扣时限的规定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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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 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 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 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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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 10%降低为7%。 (财税[1998]114号)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 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 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 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 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 的不予抵扣。 (国税发[2004]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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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 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 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 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中部、东北地区试 点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 抵扣。 (国税函[2005]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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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农产品抵扣。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 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 10%提高到13%。 (财税[2002]01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率的通知》(财税[2002]0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 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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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废旧物资抵扣。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 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国税发[2007]043号)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 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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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一般规定: 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除

中部、东北试 点 地区以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进 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 项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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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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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三)进项税额调整转出的规定1、兼营业务 2、改变用途及购货退出 3、购买货物取得返还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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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调整转出的规定1、兼营业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从 2005年11月起,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 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 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 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可准确划分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财税[200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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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调整转出的规定2、改变用途及购货退出 《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 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以 外的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 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 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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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调整转出的规定3、购买货物取得返还资金问题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 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 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 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 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 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 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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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调整转出的规定应冲减

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 值税税率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 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 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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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时限规定(四)抵扣时限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 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 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 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017号)

(2)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 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 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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