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法》中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万方数据‘证券法苑>(2011)第五卷,第817-835页论我国《证券法》中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张媛‘摘要: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历史背景下,我国公司债券制度从体系到内容都呈现分裂状态。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质上属于公司债券,却游离于《证券法>之外,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公司债券法律制度。基于法制统一原则和公司债券市场发展需要,应当重构公司债券法律制度,这有赖于<证券法》的修改。应当确立《证券法》调整规范公司债券的基本法地位,其中相关制度的修改,应本着公司债券法制基础统一、循序渐进推进监管体制统一、按照市场化导向实行制度重构、尊重公司债券基本特征的原则,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度优势。关键词:<证券法>公司债券适用完善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遵循“重股轻债”的发展路径,形成了股票市场大、公司债券市场小的“倒金字塔”结构,而且,相对滞后的公司债券市场,还呈现出分割对立状态,与近年来反复强调的大力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员工。817
证券法苑(第五卷)
展公司债券市场,努力将其发展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渠道的目标,相去甚远。①目前,致力于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措施,主要集中于政策、业务和操作层面,如推进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后台托管体系的互联互通,加快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步伐等,而配套制度的建设却按兵不动,对如何化解制约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制度分裂格局,完善基本法律制度,立法界、理论界关注不多。但事实上,法律制度是市场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无论正在努力摆脱边缘化危险的交易所债券市场,还是已经得到超规模发展的银行间债市场,具有普适性和稳定性的债券制度始终是主导市场发展和变迁的关键因素。在两大市场开始互联互通、制度规范呈融合端倪的背景下,②正视和解决公司债券法律制度分裂困境,实行制度重构,健全和完善配套法制,已是未来《证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公司债券市场未来持续发展壮大的基础性、必备性条件。
一、多元化:我国公司债券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
(一)公司债券法律体系中的两部基本法律
公司债券法律体系,③指调整公司债券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市
①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就规
定,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2011年3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更是明确要求,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
②建立在国务院提出的发展市场化公司债券政策之上的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和
银行间中期票据市场,具有相同的市场化价值定位和逻辑起点,在三年多的监管竞争实践中,伴随上市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政策实施,两套模式的运作规则开始相互借鉴。呈现趋同的态势。
③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
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律体系原理能够指导立法活动,使得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共同发挥作用,避免法律之阃的冲突(参见钱大军、卢学英:“论法律体系理论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7月)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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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法)中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场业务规则之架构。在这一架构中,《公司法》、《证券法》是规范公司债券的基本法。《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债券”集中规范公司债券的基本属性和法律特征,其中第154条明文规定,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依此,凡是公司法人,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所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应当适用《公司法》。
《公司法》第154条还明确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由此,《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也是规范公司债券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是,《公司法》仅对“公司债券”给出基本法律定义和特性描述,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具体制度均规定于《证券法》中。由此,凡是公司制企业发行还本付息有价证券,以及发行后上市交易,主要受《证券法》的约束。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债券的规范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三套公司债券制度并存的多元化现状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基本法,公司债券法
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以《证券法》为基本依据,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应当以其为统帅,处于下一位阶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债券市场交易组织者颁布的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法》保持一致。在已有《证券法》这部基本法律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作出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再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债券基本内容的不同规定,更不应当有名义上不同于公司债券、但实质上仍然属于公司债券的约定还本付息之证券游离于《证券法》之外。
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公司债券法律制度除《公司法》、《证券法》
这两部基本法律之外,还存在着三套公司债券法律制度:一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调整下的“企业债券”,监管机构为发改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中交易;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规范④调整下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行政④主要是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诸多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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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为人民银行。主要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三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所规范调整的狭义上的“公司债券”,监管机构为证监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具体制度见下表)。
公司债券法律制度适用一览表
名称颁布机关法律属性
1.狭义公司债券适用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
证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
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规则
2.企业债券适用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
证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
工作的通知发改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
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委行政规范性文件
3.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的法律制度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
理办法人民银行行政规章
银行问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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