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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4
导读: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局法规、专卖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负责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本局或下级局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撤销、变更、纠正或者督促限期改正的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包括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同级监督和层级监督。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同级监督是指市局法规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对本级局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市局法规、专卖工作部门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和日常监督与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局法规、专卖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专卖工作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同级监督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同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执法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三)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四)案件是否依法受理,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的情形;

(五)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七)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八)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或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执法案卷归档工作是否到位;

(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是否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标准的,是否依法举行听证;

(十一)是否严格执行罚缴相分离;

(十二)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三章 层级监督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否建立执法责任制,建立职权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

体系

(四)制定的涉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江西省烟草专卖局级别管辖暂行规定》进行执法;

(六)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八)是否存在放弃职权、不作为的情形;

(九)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要求是否依法公示;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标准的,是否依法受理和审理;

(十一)错案赔偿是否到位;

(十二)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通过举报监督、督察监督、回访监督、审核监督、评查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来进行:

(一)实行举报监督。接受举报人的书面、口头和电话投诉监督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12313;

(二)实行督察监督。由监督工作人员深入实地,通过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和座谈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三)实行回访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访工作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回访,对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实行审核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中审核工作制度》进行执法案卷法制审核,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

(五)实行备案监督。各级局专卖工作部门制定涉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同级法规工作部门或专职法规员进行法律审核后予以印发,并在印发同时抄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和专卖工作部门备案;

(六)实行评查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实行社会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部门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撤销或变更;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四)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如下:

(一)举报监督。举报人书面、口头或电话投诉举报的,实行首问负责制,由市局法规、专卖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举报同级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专卖工作部门回避,由市局法规工作部门、县(区)局专职法规员受理)记录在案,并同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下达《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二)督察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指派监督工作人员深入实地,发现专卖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线索的,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下达《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三)回访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访工作制度》程序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

下达《宜春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审核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中审核工作制度》程序规定执行;

(五)备案监督。遵循《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程序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部门在受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制定机关的主体资格;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4、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有错误的,应当发出 …… 此处隐藏:21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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