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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则具体修改内容对照表(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视为该当事人放弃 式提出回避申请, 说明理由, 并提供 相应证据。 (三) 对仲裁 员 的 回避 申请 应 当 在 首次 开庭 前 提出。 回避事由在 首 次 开庭 后知 道 的, 可以在最后一 次 开 庭终 结前 提 出; 不再开

视为该当事人放弃

式提出回避申请, 说明理由, 并提供 相应证据。 (三) 对仲裁 员 的 回避 申请 应 当 在 首次 开庭 前 提出。 回避事由在 首 次 开庭 后知 道 的, 可以在最后一 次 开 庭终 结前 提 出; 不再开庭或者 书面审理的案件, 应 当在 得知 回避 事 由后 10 日内提 出。 但本章第二十 条第(三)款规定 的情形除外。 (四) 秘书应 当 及 时将 回避 申 请 转 送另 一方 当 事 人 和仲 裁庭 全 体成员。 (五) 一方当 事 人 申请 仲裁 员 回避, 另一方当事 人表示同意, 或者 被 申 请回 避的 仲 裁 员 获知 后主 动 退出, 则该仲裁员 不 再 参加 案件 审 理。 但上述任何情 形 均 不意 味着 当 事 人 提出 回避 的 理由成立。 (六) 除上述 第(五)款规定情 形外, 仲裁员是否 回 避 ,由 主任 决 定。 主任的决定是 终局的, 并有权根 据 具体 情况 决定 是否说明理由。 (七) 当事人 在 获 知仲 裁庭 组

(2) 明确不再开 庭或者书面审理 的案件,当事人 应当在得知回避 事由后10日内提 出回避申请; (3) 明确主任在 作出是否回避的 决定时,有权根 据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说明理由; (4) 增加一款作 为第八款,明确 “在主任就仲裁 员是否回避作出 决定前,案件程 序正常进行” 。

人有申请回避的 权利即可; (2)现行规则规 定回避事由在首 次开庭后知道 的,可以在最后 一次开庭终结前 提出,但是没有 规定不再开庭或 者书面审理的案 件如何处理,此 次予以完善; (3)明确主任有 权根据具体情况 决定是否就仲裁 员回避说明理 由,可以更加灵 活的处理相关问 题; (4)当事人提出 回避申请后,案 件程序是继续进 行,还是应当中 止,当事人一直 有不同理解。从 多数机构的规定 看,都是不受影 响。所以此次予 以明确,一方面 使继续进行程序 有规则依据;另 一方面,也使当 事人对程序的安 排有所预期

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 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 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 响。因此导致仲裁程序 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 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 更换 (一)仲裁员因死 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 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 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 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 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 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 换。 (二)本会认为仲 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 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 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 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 更换。 (三)本会根据第 (二)款作出决定前应 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 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 意见的机会。 (四)被更换的仲裁员 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 人应当

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5 日内,重新选定; 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

成 情 况后 聘请 的 代 理 人与 仲裁 员 形 成 本章 规定 的 应予回避情形的, 视 为 该当 事人 放 弃 就 此申 请回 避 的权利, 但另一方 当 事 人就 此申 请 回 避 的权 利不 受 影响。 因此导致仲 裁程序拖延的, 造 成 回 避情 形的 当 事 人 承担 由此 发 生的费用。 (八) 在主任 就 仲裁 员是 否回 避作出决定前, 案 件程序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更换 (一) 仲裁员 因 死 亡或 者健 康 原 因 不能 从事 仲 裁工作, 或者主动 退出案件审理, 或 者 主 任决 定其 回 避, 或者双方当事 人 一 致要 求其 退 出案件审理的, 应 当更换。 (二) 主任认 为 仲 裁员 在法 律 上 或 者事 实上 不 能 履 行职 责或 者 没 有 按照 本规 则 的 要 求履 行职 责 时, 也可以主动更 换。 (三) 主任根 据第(二)款作出 决 定 前应 当给 予 双 方 当事 人和 仲 裁 庭 全体 成员 提 出 书 面意 见的 机

(1)将“本会” 更换仲裁员调整 为“主任”更换 仲裁员; (2)将“重新指 定仲裁员的通知 在 5 日内发送当 事人” 调整为 “重 新选定或者指定 仲裁员后 5 日 内,本会将重新 组成仲裁庭通知 发送当事人” ; (3)将“仲裁程 序”调整为“审 理程序” , 并明确 仲裁庭有权决定 审理程序重新进 行的范围

(1)指定仲 裁员的权利由主 任行使,更换仲 裁员的权利也应 当属于主任,现 行规则表述为本 会并不准确,所 以进行调整; (2)重新组庭后 向当事人发送的 应当是“重新组 庭通知” ,而不是 “重新指定仲裁 员的通知” ,所以 予以调整; (3)重新组庭 后,可以重新进 行的不是整个仲 裁程序,而只是 仲裁庭组成之后 的审理程序;同 时,实践情况很 复杂,有些审理 程序需要重新进 行,有些审理程 序不需要重新进

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 仲裁员的通知在 5 日内 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 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 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 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 是 否必要, 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 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 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 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 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九条 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 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审理 第二十三条审理方 式 (一)仲裁庭开庭 审理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 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 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 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 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三)无论采取何种审 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

会。 (四) 被更换的仲 裁 员 由当 事人 选 定的, 当事人应当 自 收

到通 知之 日 起 5 日内, 重新选 定 ; 由主 任指 定 的 , 主任 另行 指 定。 重新选定或者 指 定仲 裁员 后 5 日内, 本会将重新 组 成仲 裁庭 通知 发送当事人; 重新 组成仲裁庭后, 当 事 人 可以 请求 已 进行的审 理 程 序 重新进行, 是否必 要 , 由仲 裁庭 决 定; 仲裁庭也可以 自 行 决定 已进 行 的审 理 程 序 是否 重新进行 以 及 重 新进行的范围。 仲 裁庭决定 审 理 程 序 全部 重新 进行 的, 本规则第四十 六条、 第五十七条 及 第 六十 六条 规 定 的 期限 自重 新 组 成 仲裁 庭之 日 起计算。 第五章审理 第 二 十 三 条 无修改内容 审理方式 (一) 仲裁庭 开庭审理案件。 (二) 当事人 约定不开庭, 或者 仲 裁 庭认 为不 必 要 开 庭审 理并 征 得 双 方当 事人 同 意的, 可以根据当 事 人 提交 的文 件 进行书面审理。

行,所以需要明 确仲裁庭有权决 定重新进行的范 围

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 (三) 无论采 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 取何种审理方式, 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 仲 裁 庭均 应当 公 会。 平、 公正地对待双 方当事人, 给予双 方 当 事人 陈述 和 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二十四条保密义 第二十四条 务 保密义务 (一)仲裁不公开 (一) 仲裁不 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 公开审理。 当事人 的,可以公开,但涉及 协议公开的, 可以 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 但涉及国家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 秘密、 第三人商业 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机 密或 者仲 裁庭 证人、仲裁员、仲裁庭 认 为不 适宜 公开 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 的情形除外。 定人、 本会的有关人员, (二) 不公开 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 审理的案件, 当事 实 体 和 程 序 进 行 的 情 人及其代理人、 证 况。 人、仲裁员、仲裁 庭 咨 询的 专家 和 指定的鉴定人、 本 会的有关人员, 均 不 得 对外 界透 露 案 件 实体 和程 序 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仲裁地 (一)除非当事人 另有约定,本会所在地 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 仲裁地作出。 第二十六条开庭地 第二十五条 点 开庭地点 (一)开庭审理在 (一) 开庭审 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 理 在 本会 所在 地 人另有约定,也可以在 进行。 当事人另有 其它地点进行。 约定, 也可以在其 (二)当事人约定在本 他地点进行。 …… 此处隐藏:25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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