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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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