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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9、房屋与房屋之间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等相连通的,通廊建筑面积视作所属功能区共有面积。 七、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等。 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9、房屋与房屋之间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等相连通的,通廊建筑面积视作所属功能区共有面积。

七、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等。

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3、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设备间、值班室以及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4、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等。

5、屋顶共有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机电设备用房等。6、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八、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人防工程。2、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等。3、用作公共使用的亭、塔,道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4、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5、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6、物业用房、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居委会、派出所等公共用房,以及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阅览室、托儿所等经营性用房。

7、架空层中的架空部位。九、共有面积分摊方法1、多功能综合楼(含商住楼)的非住宅层内单独通往住宅层的梯间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层分摊;若该共有部分又可与非住宅层相连通的,则由住宅层与相连通的非住宅层分摊。2、为整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商住共用建筑面积由全幢分摊。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部分分摊。4、专为商业、办公等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由商业、办公等部分分摊。5、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独立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室内地坪±0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单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内为地上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不予分摊。6、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同属一幢房屋时,地下室不计容积率时,地下室与地下共有部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共有部位列入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地下室计容积率时,地下室建筑面积计入全幢建筑面积,处于地下部分的共有部位由使用该共有部位的范围分摊。7、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按套内建筑面积分摊。8、单幢房屋的地下室各层与地面连通的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外,其建筑面积列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2)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其建筑面积列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3)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连通,其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9、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如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应参与整幢大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10、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层铺位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分摊。

11、计算容积率的架空层可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入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2、位于房屋内的封闭建筑空间,凡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具体计算方法(一)套内建筑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底板边缘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按照套型的中线尺寸,加上阳台的建筑面积,直接计算套内建筑面积。

(二)一般住宅楼1、幢共有建筑面积

幢共有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整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等

2、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K=(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整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整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3、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4、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商住楼

1、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别加入住宅和商业总面积内,然后按各自功能分别进行分摊。

2、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得到住宅部分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计算住宅的分摊系数、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建筑面积。

3、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商业部分各层的分摊系数、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建筑面积。

(四)多功能综合楼

多功能综合楼是指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物,即幢内有住宅、商业用房,也有办公用房,各共有建筑面积的功能与服务对象同住宅或商住不同。对其共有建筑面积应首先分摊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把它分摊到各功能区;功能区再把分到的分摊面积和功能区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在一起,再分摊至功能区内各层;然后再把功能区分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层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在一起,最后分摊至各套或各户。

如果功能区内各层的结构、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则可免去层一级分摊,由功能区直接分摊到套或户。 分摊计算方法可参照商住楼操作。

十一、 附则

1、本《规则》下发前已确权发证或者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计算,仍按原计算方法执行。

2、本《规则》与《房产测量规范》及国家法律规章不一致的,以《房产测量规范》及国家法律规章为准。

3、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4、本《规则》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术语解释;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有顶盖(屋面)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供人们生产、生活或经营的建筑物。

2、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架空房屋──一般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为承重支撑物的房屋。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的。

4、假层──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5、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6、技术层──通常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7、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 …… 此处隐藏:23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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