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答案(2)
94.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CD
【考点】子公司
【解析】选项A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D正确。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
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95.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案】AB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 3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据此可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据此可知,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96.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案】CD
【考点】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主观题
六、(本题22分)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 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4
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 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 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 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 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 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解 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 …… 此处隐藏:23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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