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采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2011(2)
(3)、购货单位收到供货单位提交的《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后应立即核对并书面确认,返回一份给供货单位,并于次月30日前向供货单位支付月度材料(设备)款的85%;
(4)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材料(设备)款总额的95%;
(5)余款在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满后二个月内支付;如非供货单位原因造成的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项目无限期停工,则在供货后一年期满后支付。
(6)每期收款的同时,供货单位必须向购货单位开具国内有效等值发票。 2、如果采用委托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代扣代付款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流程办理:
(1)供货单位每次供货时,购货单位收货人收货并验收合格后,《 材料(设备)收料单》(一式三份)由双方书面确认。
(2)供货单位根据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期间双方书面确认的《 材料(设备)收料单》编制《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一式三份)并于当月18日前提交购货单位,申请办理月度材料(设备)款确认手续;
(3)购货单位于每月20日前办妥《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书面确认,返回一份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向购货单位开具国内有效等值发票。
(4)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双方审核无误的《月度材料(设备)款汇总表》编制《委托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款汇总表》(附件六),一并送交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审核付款,同时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提供等额有效的工程款发票。
代扣付款周期按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执行,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每次支付购货单位工程款时,当期支付供货单位材料(设备)款。
(5)代付款金额分为三类:
① 代付月度金额为按购货单位、供应单位确认的每月(自上月15日起至本月14日止)所供应货款的85%,于次月30日(若为2月份时,则为28日)前支付;
② 代付款竣工验收金额按购货单位、供应单位确认的所供应总货款的10%,于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
③ 代付款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金额按购货单位、供应单位确认的所供应总货款的5%,于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满后二个月内支付;如非供货单位原因造成的购货单位承建的楼盘工程项目无限期停工,则在供货后一年期满后支付。 (6)代付款属于购货单位的工程款,由购货单位每逢20日以工程款申报方式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结合代付款金额的付款时间,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依据委托书按购货单位、供应单位所确认的代付款金额向供应单位支付相应金额。
(7)购货单位将委托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在应付购货单位工程款额度范围内,根据购货单位编制的《委托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款汇总表》确定材料款金额,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从应付购货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根据代扣代付 工程材料(设备)款委托书(详见附件七)直接支付给供货单位。
(8)代付款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直接在最近期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应付而未付购货单位的工程款中全额扣回。
(9)如购货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代扣代付的材料(设备)款总额超过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当期应付购货单位工程款80%时,建设单位(或
总包单位)按当期应付购货单位工程款的80%扣减,本期应付材料(设备)款差额,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在后续期次的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第九条 结算
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结算时,供货总量按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供货量为依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购货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供货单位索取或收受供货单位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不得刁难供货单位,否则供货单位应及时向购货单位投诉。
2、 供货单位不得对购货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否则购货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货单位处以当次供货金额20%的违约金;给购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有恶意串通、行贿购货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购货单位保留移交司法处理权利。
3、 由购货单位直接付款的,若购货单位逾期付款:从合同应付货款的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未付款的1‰向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购货单位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付的,如果建设单位未根据购货单位委托向供货单位付款的,购货单位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支付进度款,否则购货单位按上述约定向供货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 供货单位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次供货通知书的货款总值的1‰向购货单位支付违约金;如供货单位逾期交货超过 10 天,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有权按照本合同供货总价的 10 %向供货单位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向供货单位追偿。
5、 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该产品不管是否已被购货单位使用),购货单位有权视实际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要求供货单位在购货单位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天内无条件进行无偿更换,因此
逾期交货的,按本条第4款处理。
6、 供货单位交货重量(数量)必须与送货单相符,如抽检发现重量(数量)不足,则购货单位有权将当月供货总量按不足比例扣除后进行结算,并有权按当月累计货物价值的10%追究供货单位违约责任。
7、 供货单位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必须合法。如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享有知识产权,所需申办的手续和费用由供货单位全权负责。如供货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若他人因此追究责任,向购货单位索赔致购货单位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向供货单位追偿。
8、 供货单位供货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问题,使用后造成购货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供货单位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及其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双方明确本条款不受合同有效期及保质期限制,本条款属于独立性条款。
9、 供货单位在送货或收款时,须向购货单位提交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购货单位有权不办理收货或付款手续,一切责任由供货单位负责。
10、 供货单位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联系办法(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要更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必须提前1周书面通知购货单位,否则,因无法联络供货单位而造成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供货单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1、 如供货方不与甲方签订两点一线(销售中心、样板区、连接销售中心与样板区的路径)的供货合同,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供货方不签订两点一线供货合同的情况超过 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长期合作协议。供货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若不能及时供货,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订货;逾期超过20天的,可终止其长期合作资格”。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 未经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
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 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累计货款的5%向合同另一方 …… 此处隐藏:202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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