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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计划表(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6
导读: 第八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已有的政策措施 2002年为充分和合理利用我县丰富的水力资源,加块电气化县建设进程,县委、政府制定出了《铅山县水电开发建设若干意见》。意见中强调了水电开发必须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

第八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已有的政策措施

2002年为充分和合理利用我县丰富的水力资源,加块电气化县建设进程,县委、政府制定出了《铅山县水电开发建设若干意见》。意见中强调了水电开发必须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必须与《铅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实施方案》为前提,坚持按照流域规划实施综合治理的开发和电源、电网、负荷同步发展的原则。该《意见》指导了我县“十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计划表

第二节 拟出台新的政策措施

为了保证小水电工程的顺利实施,拟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为《铅山县小水电管理暂行规定》。铅山县小水电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大力发展小水电,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小水电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水电规划、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开发建设、生产运行及相关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水电是指国家水利水电行业规定的单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所有利用水力发电的是电源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能利用,小水电开发建设及相关事项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水电建设事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小水电开发工作,重点工程和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有关建设计划。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计划表

第六条 本县小水电开发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小水电开发规划应当服从本辖区水资源整体利用开发的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服从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兼顾其他地区和行业的需要。

第八条 小水电开发实行报批制度。投资开发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获得取水许可证和水土保持方案认可后,按照审批意见开展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

第九条 小水电新(扩、改)建项目的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必须经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成果等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立项审批意见。

第十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四制”要求和规程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接受同级水利部门监督。

严禁浪费和破坏资源,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名贵树种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小水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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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政策和措施。水利、供电、土地、林业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小水电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倡导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合股、合作等方式多元化开发小水电;鼓励金融部门支持小水电开发。投资开发小水电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享受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供电企业(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小水电联网运行工作,对小水电上网电量优先、敞开收购,严格执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及时结付电费。不得擅自拉闸限制小水电电量上网,不得压价收购小水电电量。

第十四条 各有关乡(镇)、村要积极协助做好小水电开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投资开发小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更不得借机刁难敲诈。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小水电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直接向用电户或配电网供电的试点工作,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过网费征收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审核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小水电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小水电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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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小水电开发建设中的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要服从防洪、抗旱和农田灌溉,人畜饮水的需要,保护饮水的安全。同时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必须遵循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计划、供电、建设等部门对小水电开发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火并网送电。

第二十条 小水电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积极整改。凡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接火并网送电。

第二十一条 小水电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不得擅自上网。任何人不得违规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小水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系小水电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和工程水费的法定征收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

第二十四条 小水电企业之间可以成立小水电协会,加强行业自身管理,开展技术竞赛和科技创新。

第五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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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小水电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按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对小水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小水电开发建设或小水电设施抢修,致使小水电开发建设或者小水电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小水电企业正常生产,破坏小水电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拒绝、阻碍小水电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 此处隐藏:16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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