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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2015年整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5
导读: 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180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一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

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180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一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审限 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

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

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

笔录

阅读

判决

书送

达与

结案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民诉147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48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

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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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审限若干规定第10条)

二审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64条)

上诉 涉外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期间 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

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269条)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法院。

(民诉166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

法院

移送

案件

期限 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6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

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

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6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二审

审限

(民诉解释341条,民诉176条,审限管理规定2条)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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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再审

请期

限 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209条)(民诉解释384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诉解释422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423条)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

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民诉解释385条)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

审查

再审

期限 (民诉204条,民诉解释129条) (民诉203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解释419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略)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

(民诉211条,民诉解释417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再审

审限 (民诉解释421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审限管理规定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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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再审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执行 书。

(民诉解释396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

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再审

申请

撤回

后的

再申

请 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诉解释401条)

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解释428条)(民诉215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民诉解释429条)的支付 …… 此处隐藏:29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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