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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濮阳市甲醇厂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8
导读: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钟声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被申请人:濮阳市甲醇厂破产债权人会议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07)濮中法民破字第003—06号裁定,确认濮阳市甲醇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程序违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钟声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被申请人:濮阳市甲醇厂破产债权人会议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07)濮中法民破字第003—06号裁定,确认濮阳市甲醇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程序违法,重新对濮阳市甲醇厂破产变价方案表决决议。

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人不服濮阳市甲醇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濮阳市甲醇厂资产变价处理方案的决议,于2007年11月30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濮中法民破字第003—06号裁定驳回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申请。申请人认为,濮阳市甲醇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未提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于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前一天晚上告知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所提供的债权材料不全,让申请人提交相关的债权证据。申请人在债权申报后至债权人会议召开之间一个月的时间内,濮阳市甲醇厂破产清算组在申请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并未及时通知申请人应补充提供债权证据,在债权人会议上未能让申请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导致了濮阳市甲醇厂破产资产变价方案违规通过,申请人现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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