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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不可以直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2
导读: 工商所不可以直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05年03月18日 来源: /gsld/jgjl/200901/t20090113_8925.html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因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很受基层工商所的欢迎。但在实践中,

工商所不可以直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05年03月18日 来源:

/gsld/jgjl/200901/t20090113_8925.html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因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很受基层工商所的欢迎。但在实践中,有些基层工商所却以自己的名义,对处小额罚款(一般1000元以下)的案件直接适用《办法》,甚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笔者认为不妥。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本条中的“各级”和“管辖范围”可以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理解。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这从横向上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这从纵向上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问题。根据《规定》第五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 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案件”的规定可知,因基层工商所仅属县级工商局的下设机构,其并不属于“各级”所指的范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 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 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出台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下同),或没收违法所得额在1000

元以下的处罚 由此可见,基层工商所虽然可以对“应该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但无照经营的违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有个人、家庭,也有集体违法的。然而并无相关的法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所的名义直接适用《办法》。

关于实施强制措施的问题,《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显然,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基层工商所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适用《办法》。

综上所述,基层工商所还是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实施《办法》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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