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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21(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

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⑩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或事发地的街道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其中,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7 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龙岗区现有的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的名义,协调省和市驻龙岗区单位、驻龙岗区人民解放军、驻龙岗区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龙岗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其他区或者深圳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3.2.9 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活的突发事件,应组织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指定事发地的街道作为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3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活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指定我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区外办(港澳办)、区台办协助区委宣传部发布信息。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或突发事件联动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3.2.10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3 保险

本区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 …… 此处隐藏:122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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