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21(3)
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办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
全区通过加强与市气象局的沟通建立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龙岗区政府在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等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由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区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各街道在处置突发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一般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处理完毕后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属于较大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和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1小时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向区应急办报告。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必须在事发15分钟内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委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Ⅳ级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区(新区)的突发事件;区(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龙岗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详见附件6.3。
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2)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5)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事发地的街道在区应急办、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 …… 此处隐藏:20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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