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规定的7种知识产权类型当中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完全不保护,到逐渐进行保护,再到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过程,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各国之间订立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再到签订范围更广泛、地域也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过程。
摘 要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规定的7种知识产权类型当中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完全不保护,到逐渐进行保护,再到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过程,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各国之间订立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再到签订范围更广泛、地域也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过程。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规则的历史沿革,从1838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产地标记”(Indications of source)到《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对“产地标记”的进一步规定,从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Apellation of orign)到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a lndication,GI),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最终在TRIPS协议框架下得到新的保护。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并与TRIPS协议接轨,我国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两次将原有的《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它成为我国新商标法的一个亮点。同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颁布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因为这既是我国加入WTO遵守义务履行承诺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大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力度,争取在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中谋取主动的必然。
本文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以及国际条约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对地理标志知识进行了初步阐述。第二部分论述了国际上3种主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模式;三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模式;最后对三种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不同进行了比较。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提出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给出了解决建议。
关键词:TRIPS协议 商标法模式 专门法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规定的7种知识产权类型当中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完全不保护,到逐渐进行保护,再到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过程,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各国之间订立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再到签订范围更广泛、地域也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过程。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
一、地理标志概述
人们发现,特定地区的特有自然条件或者传统而独特的生产工艺往往会使得产自该地的某类产品具有得天独厚的上乘品质,因此在购买同类产品时,顾客往往会认准产自该地的产品。这便使得原本平常普通的一个地理名称获得了巨大的无形价值,如景德镇历史上因盛产瓷器而闻名天下,从而使得“景德镇瓷器”这个商业标志具有了不可估量的商业价值,这类商业标志就被称为地理标志。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令人关注,鉴于特定地理标志所蕴含的的巨大价值,各国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地区的生产者的利益,以及制止特定地区以外的生产者谎称其产品产自该地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作为WTO的主要成员国,理应加强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的研究,建立并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一则更好地履行我们承担的国际义务,二则为今后地理标志的新一轮国际谈判中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
1.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记,英文名称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工业产权,属于国际贸易中商业标记的一种,是由某特定地域的不特定的经营者,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经过长期诚实劳动,使某类产品的质量特色与该地的地理名称相联系形成的。《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尽管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已为国际公约及多数国家立法所确认,但在国际上,各国关于地理标志并无统一定义。如《澳大利亚商标法》将其定义为:就某国家或某国家内区域出产的物品而言,指在该国被认可的标志,用于表示该产品出自该国家、地区或区域;或表示因该地理产地而具有某种质量、名誉或其他特性。我国《商标法》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地理标志的特征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具有如下的几个方面的特征:
(1)地理标志必须是实际存在或存在过的地理名称
作为一种表明“来源于何处”的标志,地理标志自然与地理名称密不可分,此处的地理名称指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它所代表的地域范围没有限制,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称,如中国丝绸、法国白兰地等;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地区、地方、场所的名称、行政区划名称、非政治意义的地理区域、象征性的地理名称,如吕比克杏仁搪、香槟等。
(2)地理标志具有区别性
作为一类商业标志,地理标志必然具有区别性特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一个主要功能即在于它的区别功能,这就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区分来源于某原产地的商品与来源于其他地区的同种商品,从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
(3)地理标志可以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
其实,区别功能仅仅是地理标志的一个表面功能,表明特定品质的功能才是地理标志最本质的功能。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往往是由当地独天得厚的自然因素如:土质、水质、动植物和气候等或者传统秘方、蒸馏工艺、贮藏条件等特有的人文因素形成的,具有其它同类商品所没有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所以当某种地理标志被提及时,人们习惯于将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规定的7种知识产权类型当中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完全不保护,到逐渐进行保护,再到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过程,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各国之间订立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再到签订范围更广泛、地域也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过程。
它与特定的品质和声誉相联系。
(4)地理标志的构成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地理标志由具体的地理名称和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中国丝绸”,既有地理名称“中国”,又又有商品名称“丝绸”;二是具体的地理名称直接表示地理标志,如香槟,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于该省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5)地理标志不可转让
一方面,地理标志与其特定的区域内的人文、地理因素(包括诸如气候、土壤等)有密切关系,它不能脱离该地理标志区域而独自存在。即使该地理标志区域外的企业符合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标准也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另一方面,地理标志的主体是该地理标志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只是权利人委托的管理 …… 此处隐藏:27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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